為什麼你的公司不應該放連假?跟著政府機關放不行嗎?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17 年 3 月 1 日

1995年2月28日,立法院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將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定為只紀念不放假的國定紀念日,後於1997年,定調為國定假日。

歷史的傷痕,希望大家都能花點時間去了解,這篇文章不再贅述,而是要來分享,其實你的公司雖然是照著政府機關行事曆放假,但卻未必能夠放連假,為什麼呢?

在一例一休的情況下,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每7天就應有2天休息,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

那麼,一般固定週休六及日的事業單位,如果照著政府機關,將這次2月18日與2月27日工作日對調,可行嗎?答案當然是可行的,只是需要法定程序而已,基本上,這種休息日調移的概念,是源自於八週變形工時,我們來看看勞基法第30條及第36條的規定:

 

如法條所述,僅有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才可以採用八週變形工時調移休息日,我的老天鵝啊!我們公司有沒有適用啊?!別擔心,我們再來看看下面這個函釋: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基法(30-3)規定之行業公告
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基法(30-3)規定之行業公告


簡單來說,事業單位如果主張自己是依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來走,就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來調整休息日,但是法定程序一定要做足,也就是要經過工會同意,若沒有工會的話則需要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實施,所以如標題,你們公司都有取得工會同意或召開勞資會議了嗎?

如果程序完備了,那麼就可以安心放假了。但是,如果員工心繫公務想加班,又該如何計算加班費呢?

 
八週變形連假調移
八週變形連假調移


同上圖,經過調移後2月27日就成為休息日了,而2月18日則是應出勤的日子,當天不想上班還是得請假喔!

至於連假期間想要加班的碰友,如果在2月25日及27日出勤,就必須照休息日出勤的標準計算加班費,而26日為例假,原則上是不能出勤的,28日則是國定假日,出勤就要加給一日工資 。

以上,是不是很清楚了呢?

題外話,之前接到一通諮詢電話,表明他們是銀行業有企業工會,但是工會不同意做這樣的調移,試問該如何是好?!前述這種情況,那就只能徵得勞工同意在休息日(2月18日)出勤算加班費了,而2月27日就成為勞工應出勤的日子,但是,政府跟其他銀行都放假,那天出勤是要衝什麼小朋友。所以最好的方式,只能請雙方協商、協商、再協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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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於 下午 9:07 - 回覆

    請問,如果調移後,員工2/18有上班,但在2/23離職,2/27並未休到假,那公司是否要補發2/18的薪水(或加班費)?謝謝

  2.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於 下午 9:37 - 回覆

    您好,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方向回答,其一,如果是有約定變形工時制度,依照勞動部的說法:「調移後的工作日與休假日,係依循事業單位之作息,爰期間如發生勞工離職,致未能於調移後之休假日休假,或未能於調移後之工作日提供勞務,無涉返還已調移之休假或休假日工資。」意思就是若調移之後,2月18日已變成工作日,即使員工在2月23日離職,公司也無需給付2月18日的加班費。

    其二,如果是沒有約定變形工時的事業單位,而是採2月18日休息日加班後轉為補休,而在2月27日休假,那麼如果在2月23日離職,由於補休並未使用,公司就必須將未休畢的補休折算為加班費給員工。因此,先確定自己的公司是哪種方式,結果也就會不同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