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是因應勞動部近期作出的解釋,我們想讓各位知道,這樣的政策不但不符法理,而且有損勞工權益,萬不可行。
勞動部在103年先做出解釋,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或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時,就應該要補休,例如今年1月28日及29日分別是春節初一及初二,遇到大部分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故補假於初四及初五,產生連假。
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
這應該是良善的政策,因此我們從104年開始,不會因為國定假日遇到例假當年就少放假了。然而,勞動部近期卻做出了爭議的解釋,如下: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
重點就在末段,國定假日遇空班無需補假,你可能會想,這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的公司又不採變形工時。
BUT!
事實上所有的事業單位都可能會有空班的產生,先不論有限縮特定行業的四週變形工時,所有行業皆能適用的二週變形工時,也會有空班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