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國定假日遇「空班」不必補假?!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17 年 5 月 11 日
本篇文章是因應勞動部近期作出的解釋,我們想讓各位知道,這樣的政策不但不符法理,而且有損勞工權益,萬不可行。
首先,標題所說的「空班日」,指的是二週及四週變形的彈性下所衍生的無需出勤的日子(有關變形工時的詳細解說,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

 
勞動部在103年先做出解釋,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或無須出勤的休息日時,就應該要補休例如今年1月28日及29日分別是春節初一及初二,遇到大部分事業單位的休息日及例假,故補假於初四及初五,產生連假。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 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 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 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勞動二字第○○四六 七六二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

這應該是良善的政策,因此我們從104年開始,不會因為國定假日遇到例假當年就少放假了。然而,勞動部近期卻做出了爭議的解釋,如下:

一、復貴府 106 年 1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1060008396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 ),均應休假。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 且工資照給。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 第 30 條之 1 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 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三、次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略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第 37 條 所定之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前開規定所稱「加倍發給」 係指休假日出勤工作於 8 小時以內者,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 ,再加發一日工資。至於當日出勤工作逾 8 小時之部分,係屬延長 工作時間,應依同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列標準計給延長工時工資。 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所定應放假日如適逢同法第 36 條例假或休 息日,應另予勞工補假;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 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勞動部106年3月24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

 

重點就在末段,國定假日遇空班無需補假,你可能會想,這跟我有什麼關係?我的公司又不採變形工時。

BUT!
事實上所有的事業單位都可能會有空班的產生,先不論有限縮特定行業的四週變形工時,所有行業皆能適用的二週變形工時,也會有空班的產生。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該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勞動二字第0920018071號函

只要經過企業工會或舉行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實施變形工時,二週變形的範例如下圖所示:

二週變形的範例
二週變形工時


在彈性的調整工時後,上圖的情形雖然應出勤日的工時提高為單日10小時,但也因此增加了2日無需出勤的日子,官方便稱之為「空班日」,來區隔目前法定的例假、休息日及休假日(相信有的同學一定覺得搞了這麼多名詞幹嘛,但因為性質真的不同只能這樣定義)。

至於勞動部為何做出如此的解釋,各位可參考此報導:1例1休新後門彈性工時“空班日”遇國假免補休(來源:壹週刊)。

最後,如開頭所述,我們列出以下幾個看法,認為這樣的政策為何不妥:

一、國定假日本無出勤義務,何來工時調移?

 

國定假日本無出勤義務,何來工時調移?
 

如上圖所示,國定假日既已免除了當日出勤的義務,該日就無工時可再調移,就法理而言「根本」不會有國定假日遇空班的情形(則上述案例中,應再擇另外一日應出勤日作為約定「空班」)。


不會有重疊情形,就不會有不需補假問題。
 
二、同樣勞動條件的員工,卻會有不公平的休假情形
 
同樣勞動條件的員工,卻會有不公平的休假情形

如果上面的敘述無法讓你理解,那我們換個簡單的說法,假設某間公司採用二週變形工時,A員工剛好空班日排在106年5月30日端午節,B員工空班日在隔日(5月31日),相較之下,A員工因為勞動部的解釋而無需補假,B員工因為剛好排開當週可能會多出了一天假或是6小時的加班。

那麼,公平原則何在?

三、修法後國定假日減為12日,此政策可能讓勞工一天國假都沒有


一例一休修法後同步刪除7日國定假日,目前勞工的國定假日不再由勞基法施行細則訂定,而回歸內政部所管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使公務人員及勞工之國定假日趨於一致。
 
BUT!
 
如前所述既然所有單位都能採用二週變形工時而產生空班,那麼只要懂得運用,事業單位在經過與勞工「協商」後,導致排定的空班「剛好」都與國定假日重疊,那麼,國定假日的意義也形同虛設了。

以上,不是我們要危言聳聽,也不鼓勵雇主採用極端的方式去影響勞工權益,但最不樂見的,是某天勞工被吃掉了哪怕一天的國定假日,實質的權益受損了,卻才發現雇主根本沒有違反法令,屆時我們的勞動基準法,還符合第一條所定的「保障勞工權益」宗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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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Bella 2019 年 6 月 14 日 於 上午 11:07 - 回覆

    我是餐飲業員工,國定假日遇空班不補假是公平的,我們輪休自行排假,有簽四周變形工時,休假日可調移。
    遇到國定假日出勤,可雙倍薪資或擇日補休,因為國定假日的工作量大,雇主這樣給薪給假我們覺得合理。
    遇到國定假日空班休息,我們可以陪伴家人,不用應付滿滿的人潮,也是一種小確幸。
    國定假日如果空班雇主還要再補假,那我們國定假日出勤的人不就很倒楣,這樣我們才不想在國定假日上班,那放假的人要去哪吃飯休息呢?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19 年 6 月 14 日 於 下午 2:31 - 回覆

      您好,如您所說的,國定假日(休假日)已經調移了,那與本文所說的遇空班不補假是不同的情形(因為實際上你已經取得休假權利了),本文所說的是依照變形工時制度所產生的「空班」,如果剛好遇到國定假日,依照勞動部的函釋卻毋庸補假,這才是不公平的所在,理由在本文已有說明清楚了,許多勞動法學界的學者如邱駿彥教授也曾指出過這份函釋的問題所在,也可參考1111人力銀行的特別企劃「空班遇國定假日之衝擊」,有各個名師分析的見解。

  2. 小豬 2021 年 3 月 19 日 於 下午 12:30 - 回覆

    你好,我是護理之家的護理師,每日工時12小時,原採8小時+2小時(1.33)+2小時(1.66),今年2月,阿長及人事宣布要更改工時算法,說之前算錯,只追溯今年1月,採28天160小時,每天10小時變型工時制,多2小時*1.33,28天含4例、4休、4空,遇到國定假日直接調空班,無協商、無加倍薪資、無另補休,表示一切依法,無法接受就離職,很是讓人沮喪…,如果上調節委員會需要更多時間處理也等於是和老闆翻臉,難道沒其他機關能處理嗎?

    •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21 年 3 月 19 日 於 下午 5:21 - 回覆

      其實國定假日如果要調移到其他日期(不管是工作日或空班),都還是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才可以,建議您可以跟工作所在地的勞政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