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議題|這樣排班對嗎?月休六天下的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這次來寫的鄉民議題,是在PTT的HRM版(人資版)看到一個有關於變形工時的實務議題,因為覺得或許有不少勞工都會遇到類似的情形,而每個單位自創的排班方式套用到法令的框架內,跟一般勞工或資方的想法或許會有些出入,有些雇主不見得是惡意地要吃掉勞工的工時,某種程度來說,是因為變形工時有些許複雜,因此才會有不同的見解來各自表述吧!

 


我們先來看看這位鄉民的疑問是什麼:
(原文網址:https://www.ptt.cc/bbs/HRM/M.1506320186.A.E11.html

 

如果你還不知道什麼是變形工時制度,可以參考我們之前寫過的文章: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而在上面這篇文章的疑問中,雇主與勞工所約定的是「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我們先來看一下範例的排班方式為何:

四週變形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


一般情況的四週變形工時,應該是在四週(即28日)的週期內安排四個例假與四個休息日,每日工時8小時,四週總工時為160小時,每二週也必須至少安排2日的例假。那麼,這位鄉民所服務的單位,把排班套用到上圖中會是如何呢?

四週變形工時(每日7小時)
四週變形工時(每日7小時)



我們也姑且不討論他所提及的休息時間問題,每日工時依然以7小時計算之,那麼,在這個四週週期內的「總正常工時」為154小時,我們假設每個週期都為一樣的數字,那麼這位勞工的工時未達全時工作者標準(也就是四週共160小時)的部分,應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白話點說就是老闆自己要員工在正常工時的時段內早下班的,所以並不能歸責於勞工,因此還是要照約定的月薪來計算給員工。

那休息日或例假的工時又該是幾小時呢?應該還是得用8小時計算,如果以7小時計算之,那這名勞工就變成「部分工時勞工」了,再次提醒大家部分工時勞工是不能約定變形工時制度的(參照勞動部108年9月27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

最後,因為有2日休息日出勤的情形,縱使每個休息日只出勤7小時,依法仍應以8小時計算,因此雇主要計算這2日總共16小時的加班費給勞工,由於我們不知道這名勞工的月薪水準,以下提供之前的計算圖例,詳細的計算也可以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休息日延長工時計算方式


假設約定的月薪是30,000元(含全勤獎金或職務津貼這些經常性給予),那麼這2日休息日加班費計算的方式如下:

30,000元÷30日÷8小時×(2小時×1.34倍+6小時×1.67倍)×2日=3,164元

所以,其實這位大大文末提到是不是老闆再補16小時的加班費就可以了?答案是對的,只是依照以上的脈絡,是不是又更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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