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到底能不能向公司請公假?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17 年 11 月 4 日

所謂的補充兵,在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裡的定義指的是「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與常備兵最大的不同,在於役期極短,短到會令當了一年兵的義務役看到補充兵就覺得森七七。(有關申請服補充兵的規定,請參考上開法令以及內政部網站

 

不過,這篇文章不是來討論補充兵制度的,而是來為各位解答,收到補充兵召集的役男們,到底能不能有法令的依據去向任職的公司申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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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所謂公假的定義與法令依據,在Workforce先前的文章:我.要.請.假!!!勞工請假規則大剖析(上)有簡略地說明過了,其中我們也提到了,如果勞工在接受到「教育召集」的時候,可以依照以下的函釋向公司請求有薪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然而,補充兵在法令上的性質與教召兵是完全不同的。依照兵役法,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與補充兵役,而在服役期間,並無法令依據可讓勞工向公司請求公假。因此,縱然補充兵役的服役天數較短,但性質上依然是屬於服役,那當然就沒有公假的適用了

不過實務上,由於補充兵的天數僅有12天,建議勞工們可以向公司協議申請留職停薪或以自己的其他假別辦理,如此能可以保障自己在公司服務的年資能夠存續下去。

至於教召,除了有以上的函釋外,依照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各級後備指揮部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為公假。」因此,勞工遇到教召而向雇主請公假是屬於合法的權利的。

如果雇主拒絕勞工請公假,或要求以其他假別請假又會如何呢?那麼雇主就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與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的!所以該給的假別,還是應該要給呀~啊不過如果收到教召單而「剛好」需要出國去辦事的話,那就只能請自己的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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