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實習生該不該有薪水呢?建教生、技術生與產學合作又有什麼不同呢?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18 年 4 月 16 日

相信許多人在看過「高年級實習生」(The Intern)這部電影之後,對於在新創公司工作懷抱著許多憧憬(或只是覺得Robert Deniro很可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的工作都如電影般如此美好,更多的情況是談好了以「實習」為名義進到公司學習,最後卻所學有限而淪為雜工。會有前述的情況發生,最大的問題在於台灣的勞動市場扭曲了「實習」的意義,在實習生身份認定仍模糊不清的時候就開始實習生計畫,如果經過一段時間後,事業單位與實習生的認知產生歧異,或發現與自己追求的目標有落差,往往就會因此產生爭議。


到底,實習生的內涵是什麼?該不該領有薪資?與一般的勞工又有什麼不同呢?

 

在台灣,常聽到與「實習」有關的名詞主要有「技術生」、「建教合作生」與「實習生」,由於前述這些實習類型的法源依據不同,因此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以下便先約略介紹這些實習類型:

一、技術生

技術生需簽訂勞動契約,一式三份


參考法令:#勞動基準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業訓練法

技術生的相關規範,係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八章及職業訓練法的規定,依照第64條第2項:「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簡單來說,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所招募的「技術生」主要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並非勞雇關係,目前老闆們可以招收技術生的職類範圍,可參照勞委會98年1月5日勞職訓字第0970500983B號函,目前約有120種職類。

雖然技術生與事業單位間並非勞雇關係,然而在勞基法第八章中,還是對技術生有一定的限制與規範,主要都是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保護、女性工作者保護、職業災害補償及勞工保險部分需準用勞基法的規範,但有關薪資的部分,由於技術生領取的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性質,因此事業單位在簽訂契約時,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載明該津貼的發放金額與辦法。

勞動基準法之技術生限制


或許,有些讀者會提出質疑,既然技術生根本不是勞工,為何要在勞基法中特別規範「技術生」呢?這就必須回溯到1970至1980年代,由於台灣的產業經濟蓬勃發展,當時中基層技術人力需求正熱,因此當時政府便於甫制定施行的勞動基準法及職業訓練法中定義技術生並加以規範,主要是希望業界能多培養基層技術人員,為了不讓企業負擔過重,才以此方式鼓勵企業招收技術生。

時至今日,在高等教育與產業需求落差越來越大的市場環境中,產業界普遍認為新鮮人進入社會後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成為戰力,或許技術生也是有利於人才進入勞動市場的銜接方式,然而法令的規範是死的,唯有企業真正懂得技術生的立意,才不致於濫用了技術生的本質。

二、建教合作生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參考法令:#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勞動基準法

建教生主要是高中職的學生在透過學校與事業單位的合作下,一方面在學校修習學科與專業科目,一方面則到所學相關的企業或單位進行實務訓練,美意是透過這樣的課程架構,讓學生在學校與職場的銜接更加順利。

由於建教生與一般勞工性質雷同,因此在過去有關建教生的規範其實是與上述的技術生相同,受到勞動基準法第八章的約束,而自從102年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專法)上路後,建教生的主管機關就變成了教育部,而當建教生與事業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時,便需要將該契約向教育有關機關核備了。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由於建教合作機構在招收建教生時都必須與學校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因此除了專法第6條限制了建教合作機構需具備的條件,校方在與事業單位合作時也須提出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即使看似有層層把關的機制,但最大的隱憂還是在於當學生在合作機構實習時,該機構是否有符合以上的條件來保護建教生的權益,就必須由教育機關會同勞政機關來實地查核了。

無論如何,沒有透過專法制定的各項機制與學校合作的事業單位,是無法自行招收建教合作生的,這也確保了高中職學生可以在專法的保護傘下進到一般企業實習,相較於此,以下要提到的「實習生」可就缺乏了以上的保障了。

三、實習生(產學合作)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參考法令:#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法定的「實習」指的是依照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所定,由學校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合作以培訓學生成為該領域人才的途徑。

實習生與上述的技術生與建教合作生雷同,都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並透過學校的學科輔助以了解企業實務上的運作情形。雖然上開產學合作辦法規定學校需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契約,然而卻沒有規定合作機構須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契約,因此許多實習過程的細節往往就會因而產生爭議,特別是休假或工作時間等規定,實習生不像技術生受到勞基法工時規定的保障,也不像建教生工時必須受到專法的限制,最重要的是更不如技術生與建教生有規定應發給生活津貼。

#大學法 #專科學校法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總而言之,上開的產學合作辦法訂定了許多概括性的方向與目標,缺忽略了實習生的本質與一般的勞工是很相近的,當我們把實習生與上述其他兩種身份別的「準勞工」相比,就會發現現行法定對於實習生的保護稍顯薄弱。

那麼,把技術生、實習生、建教生當工讀生用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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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ixabay


以實習為目的「準勞工」相較於以勞務給付換取報酬為目的的工讀生其實在本質上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差別就是在於有沒有勞動法規的適用,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不能把上述的實習生們當作工讀生來指揮監督的。然而,到底是學習技能還是在提供勞務只有一線之隔,「體驗」、「實習」或「學習技能」也都會伴隨著勞務的付出才能有實質的反饋與收穫,而且以現實的情況而言,應該沒有一個實習生敢拒絕主管或合作單位的指揮與監督吧!

如果沒有除了學校及事業單位以外的第三方把關,這些實習生、建教生或技術生很可能會被當作廉價(或免費)的勞動力在使用,以勞動部先前提出的「名師高徒計畫」(參考:4億白砸 明師高徒計畫喊卡,中時電子報)為鑑,除了需要政府監督外,希望每個實習生也都能知道自己的權益與目標,才能安心的充實自己的專業技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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