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工經濟下的隱憂-UBER完全合法了嗎?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18 年 5 月 14 日

在先前的文章「勞工或非勞工?共享經濟中的勞動議題」中的影片有大概介紹過,共享經濟、斜槓青年與零工經濟等概念是現在與未來的趨勢,而其中的代表—Uber,以行動應用程式讓非職業的駕駛也能運用零碎的時間來創造收益,更是零工經濟下的翹楚。然而,Uber主打著新創概念進軍各國,卻屢屢遭受到阻礙與當地法令的限制,除了很大的原因是對於各國的既有汽車運輸業者造成衝擊外,有些地區的Uber駕駛也存在著到底是不是勞工身份的爭議。




那麼,在台灣的Uber駕駛到底算不算勞工,現在的法令又是如何規範他們的身份呢?

共享經濟;零工經濟;斜槓青年
圖片來源:Pixabay


要探討Uber駕駛員在台灣的身份定位問題,我們不得不先概略性了解Uber進軍台灣的過程。

Uber約於2014年進到台灣市場,一開始在台灣所設立的公司,主要登記的營業項目為資訊管理及營業顧問,Uber也一直將自己定位成第三方資訊平台而非汽車運輸業。然而,Uber的主張與在台灣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並不同調,公路總局認為Uber既然並非為汽車運輸業卻有派遣小客車非法營業載客之事實,係屬違法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有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之虞,更在2016年12月16日將違反該項的罰則上限提高到2,500萬元,Uber也在監理單位的密集稽查之下,被開出了上億的罰單。

Uber進軍台灣的過程


在被開立了多次罰鍰甚至被勒令停業的情況下,Uber在2017年2月份終於不堪負荷而宣布暫時停止服務,也使得許多已經把開Uber當作「本業」的駕駛們出來抗議了。最後,在同年的4月份,Uber宣布重返台灣市場,並以新的經營模式來「符合」(或稱只有一線之隔的「規避」)台灣的相關法令,也就是Uber與在台灣的各家合法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由Uber當作叫車平台,對消費者而言與以往搭車模式也並無不同,而各個Uber駕駛,則是透過租賃車業者派車,並由租賃業者代僱駕駛員來完成載客的任務,所以對消費者來說,其實應該是「短程租車並請別人幫忙開」的概念,以符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0條第1項第2款:「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之規定。

Uber平台下的叫車模式


基於以上的脈絡,也造就了我們今天要來討論的議題—也就是Uber的駕駛到底是什麼定位呢?

依照我們上面提及的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監理單位認為Uber駕駛員是屬於「代僱駕駛」,也就是由租車公司自行聘用的駕駛員來替租車的客戶們開車,因此租車公司與Uber駕駛之間應該是屬於「僱傭關係」。

我們曾經在過去的文章「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簡略介紹過什麼是僱傭關係,必須具有高度從屬性質,並且主要是以提供勞務的過程為報酬的對價,而非以完成特定勞務後才會取得報酬。講白點就是Uber駕駛們都必須接受租車公司指揮監督與調度,車子的所有權也應該是屬於租車公司所提供,駕駛們只是提供勞務後由租車公司發給報酬而已。如果真是這樣要受到諸多限制,想必沒有人想再當Uber駕駛了吧?

UBER driver
圖片來源:台灣Uber官方網站


我們來到Uber的官方網站看看,如果您是擁有自有車輛而想成為Uber駕駛,除了需要備有職業小型車駕照外,還需另外找租車行簽約與辦理相關保險,並將車子過戶給車行,而這邊所說的「簽約」指的就是在台灣汽車運輸業界公開的秘密—靠行契約

依照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3524號判決,所謂靠行制度是指「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之目的,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便成為權利人而為管理行為之謂,應屬信託行為一種,車行即為其受託人。」也就是說,雖然Uber駕駛需要把自有車輛過戶給租車行,但並非是民法第761條所定的物權轉讓,而只是方便營業使用並符合監理法規所做的登記行為而已,汽車的所有權還是屬於駕駛人。另外,對於Uber駕駛而言也毋需受到租車行的指揮監督,只需要每個月付個兩三千塊的靠行費給車行即可,駕駛同樣的還是透過Uber app來找到最近的乘客,完成載客服務後獲得車資,並支付一定比例的平台使用費給Uber,除了多了車行的簽約程序以及提高了駕駛員的成本以外,與以往的模式並無太大不同。

Uber靠行關係


這時候弔詭的情形產生了,依照汽車運輸管理規則而言,既然Uber駕駛與租車行必須是僱傭關係,那麼Uber駕駛自然就是屬於勞工的身份,車行既然身為雇主,自然也必須遵守勞動法令,為Uber駕駛投保勞健保、提繳退休金、控管駕駛的工作時間與計算延長工時工資等法定義務,然而在現實的情況中,有哪個車行有做到這些嗎?當然不會有,車行只是借名登記收取靠行費用,並不給付工資予駕駛,也不從車資中抽傭,更不會去管駕駛員要幾點開車幾點回家,工作時間有沒有超過法定上限,最重要的是,在勞政機關的檢視之下,基於上開情形是不會將車行與駕駛員之間認定為僱傭關係的。

那麼,如果車行與Uber駕駛既然不是僱傭關係,那麼有沒有違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呢?就現實的情況來看恐怕是肯定的,也就是當乘客透過Uber app向租車行叫車時,該車輛並非由車行的代僱駕駛來開(雖然名義上該Uber駕駛還是屬於代僱駕駛),如此一來就會違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00條規定,監理機關是可以依公路法第77條處九千至九萬元的罰鍰的,但據我們的了解,監理單位要查核到這樣的情況是難上加難,畢竟要在路上攔檢到駕駛Uber的車輛,又剛好在執行業務中,也必須要勞政機關協助檢查車行與駕駛之間是否屬於僱傭關係,依照各公務機關的協調與默契而言,幾乎是不可能查核到上述的問題。

也因為這些灰色地帶,讓Uber在台灣有了喘息的空間,如果我們暫時拋開法規,就外觀來看Uber駕駛當然不像傳統的勞工身份,而只是自營小客車運輸的工作者而已。在未來,零工經濟是必然趨勢,相信類似的問題也將日益增加,但究竟是好是壞呢?可能還需要更多時間來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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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2018 年 10 月 27 日 於 上午 10:49 - 回覆

    所以Uber Taxi到底算不算是合法啊

  2.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0 月 27 日 於 上午 10:55 - 回覆

    在台灣,若果是完全合法的UBER,應該是乘客透過該平台去找到租車公司,然後再由租車公司派自己聘僱的駕駛員幫乘客開著短期租賃的車輛過來完成接駁工作,但實際上有哪個UBER駕駛真的是租車公司聘僱的呀?所以其實也不能說UBER完全合法,只能說原本大家關注的是無照經營這個部分,而現在透過租車公司的程序讓駕駛變成是「有牌經營」,但還是有其他的問題存在呢。

  3. 匿名 2018 年 12 月 18 日 於 下午 10:20 - 回覆

    感謝您詳細的介紹問題的核心,真的很精彩。
    拜讀您的大作後有個問題想請教您的看法,若汽車運輸管理規則100條第1項第2款所稱的"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其中"代僱"一詞是否可以解釋為代為找職業駕駛人,而這職業駕駛人與租車行的關係為"承攬"一特定任務,每次完成指定載客任務後即結束承攬關係,直到下次的載客任務出現又重新建立承攬關係,而廻避"僱傭關係"中僱主應遵守勞動法令的義務,"代僱"一定必須是"僱傭關係"嗎?

  4.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2 月 20 日 於 下午 6:01 - 回覆

    您好,首先感謝您的肯定,我們也很高興有人針對這個問題能多加討論。您所提的問題非常值得深思,不過依照目前監理單位的實務見解及該規定的文義解釋:「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租車人如須僱用駕駛人者,應由出租人負責代僱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駕駛。」都肯認這邊所稱的代僱應該還是認屬民法第482條所稱的僱傭關係,如果實務上有公司主張是依約定承攬來執行業務,恐怕就會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了。

  5. Unknown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於 上午 8:41 - 回覆

    只要是在公平合法的競爭下,計價方式不得低於基本法定計價(可高不得低),既使全民開uber,我也不反對。小事情都處理不好還要嗆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丟臉到祖宗18代。

  6.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於 上午 8:53 - 回覆

    其實跟我們的想法差不多XD當今天是站在消費者的立場時,只要價格合理又安全,不管是UBER或一般計程車根本沒有影響,只是因為在各種法規的限制下讓UBER看似遊走在法律邊緣,但就過去實際的搭乘經驗來看,很多時候我們還是會選擇搭UBER的XD

  7. 匿名 2018 年 12 月 26 日 於 上午 11:55 - 回覆

    這樣我瞭解了,感謝您的回應,也感謝您為廣大的勞工付出知識與心力!!

  8. 匿名 2018 年 12 月 26 日 於 上午 11:55 - 回覆

    我也認同各位先進的想法,必竟科技進步的速度大於法律或法規調整的速度,所以有些法律或法規不合時宜,這是立法委員的職責。

  9.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於 上午 11:06 - 回覆

    也謝謝您的鼓勵與支持:)

  10.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18 年 12 月 27 日 於 上午 11:09 - 回覆

    的確是,而且除了法令要調整外,或許社會的文化與氛圍也要同步調整,才能讓許多創新的思維可以普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