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議題|你還願了嗎?別再讓美心出來工作啦!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19 年 2 月 28 日

看著許多媒體與政府機關都在搭著這班「還願」的順風車,我們也來跟風一下,就著還願的劇情來討論一下有關於「童工」的相關規定吧!



在還願劇情中,美心是僅有10歲的小朋友,並且參加了歌唱比賽而有機會成為小童星,至於其他劇情因為怕會雷到讀者們,在此也就不再贅述了。總之,如果美心這個小朋友想要分擔家計工作,或成為小童星後要參與各類的演藝工作,在法令上有沒有規定與限制呢?

勞動基準法第44條

先聲明,我們不討論劇情中當時候的法令,都以現行的法令為基礎來解釋喔。在目前勞基法第五章的篇章中,已經有對於童工有明確的定義與規範,並限制了雇主不能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否則就有可能會被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這也是在整部勞基法中,少數會讓雇主面臨到刑罰的規定。至於其他對於年齡在15歲至16歲之間的「童工」,其他要注意的規範如下圖所示:

低齡工作者特別保護


簡言之,上述的規範都是在保護低齡者在從事工作時,避免工時過長、在夜間工作或從事危險性、有害性工作(參照職安法第29條規定)而影響身心發展。在過去的實務經驗中,也曾遇過有雇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聘用了未滿18歲之人,結果因為沒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而受罰,所以在此也提醒老闆們在聘雇年輕勞工時,務必要確認其年齡,避免誤觸法令。

那麼,像美心這種年齡未達15歲的小朋友,難道就完全不能工作嗎?那像現實生活中的小小彬等童星出來工作,劇組不也違反法令規定了?事實上,依勞基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只要是國民中學畢業經過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就不受15歲年齡的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45條第1項

依據上述法令授權訂定之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規定,只要雇主想要聘僱還沒國中畢業而且未滿15歲的低齡者從事工作,應於工作者勞務提供起始日前90日至20日之期間,向該工作者勞務提供地的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無礙身心健康審查與應注意流程


此外,除了上述雇主直接聘僱低齡者的純粹「勞雇關係」,該辦法為了擴大保護範圍,也規範了未滿15歲之人但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雇關係之工作者從事勞動時,也需比照上述規定事先取得許可。

除了要備妥相關文件(可參考該辦法第7條)事先申請許可,針對不同年齡的工作者,法令也規範了不同的工時限制,簡單來說,年齡越低者每日可以從事的工作時間也就越低。

無礙身心健康工作者工作時間限制


其他有關於工作內容、休息時間或保險等,在該辦法中也都有明確的規範,無非就是希望能保護低齡工作者在各方面都能獲得保障,而如果雇主沒有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那就等同非法僱用未滿15歲的工作者,一旦被查獲屬實,就會面臨到我們開頭中所說的刑責。另一方面,如果雇主未遵守相關的勞動條件規範,也有可能會遭到地方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也就不能再聘雇該工作者了。

最後,美心到底有沒有成為童星,是否最後挑戰七彩星舞台有突破88分?就請各位多多支持國產遊戲,自行探索完整的故事與劇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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