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上路後,人資們要注意哪些勞動法規定呢?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19 年 5 月 24 日

在今年的5月17號,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其中第4條便規定了相同性別的兩人,得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今天的文章不帶有任何立場,只是希望來解釋一下既然同性婚姻合法化了,那麼在勞動法令中有哪些規定是賦予「配偶」這個身份所應有的權利,也提醒雇主或人資們,不要因為自身的主觀意見而拒絕給予勞工相關權利,否則除了將衍生不必要的爭議外,也有可能有觸法的疑慮喔!

同婚專法 同婚專法上路首圖

一、請假相關規定|

(一)婚假

同婚專法 婚假使用期限圖

依照開頭提到的施行法第4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勞工如有登記結婚的事實,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方8天的有薪婚假,請假期間則是從登記前10日開始三個月內可以請完,但如果雇主同意的話,也可以延長請假期間到一年內請畢。此外,請婚假時勞方只要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這些有記載結婚日期的資料就可作為證明文件了。

(二)陪產假

同婚專法 陪產假使用期限圖

再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當勞工的配偶生產時,雇主應給予5天的陪產假。有些讀者們可能會納悶,同性的兩人是要如何生產?小孩也只會跟他的生母有血緣關係不是嗎?

這點我們還是要從法令的文意來解釋,依照上面提到的性平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所以法令既然是規定陪產假的權利是「配偶」所有,而不是其「生父」所有,當勞工符合這個資格的時候,也就是其法定的配偶有生產的事實時,雇主當然還是得依法給假了。

同婚專法 育嬰留停使用期限圖

同樣地,由於這次施行法第20條也規定了: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因此既然當事人的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若婚姻中的兩人都有工作的話,在小孩三歲以前最多也可以申請兩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其他有關詳細的育嬰留停規定,可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或是影片「新手爸媽別慌張!快速了解育嬰留停」。

(四)喪假

同婚專法 勞動基準法第3條(與配偶相關)

至於有關喪假的規定,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如果配偶不幸喪亡的話,勞工得有8天的喪假來處理治喪事宜;若是另一半的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的話,則會有6天的喪假;最後則是如配偶的祖父母喪亡的話,得有3天的喪假。

請喪假時只要能證明確實有婚姻關係(身分證或戶口名簿等),並出示訃聞或死亡證明等文件,老闆基本上就應依照規定給予有薪的假別囉。此外,如果是有依法投保勞保的勞工,依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當配偶喪亡時也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經過審核後,勞保局便會核發三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事實發生前6個月計算平均)作為治喪的補助喔。

二、退休金與遺屬年金|

除了上面提到的請假規定,接著我們要來提的是大家不會想遇到,但又不得不了解的部分,也就是配偶發生事故後衍生的退休金與遺屬年金。

(一)職災死亡補償

同婚專法 職災死亡補償期限圖

依照勞基法第59條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而死亡時,雇主便應在勞工死亡後三日內發給五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並在死亡後的十五日內發給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作為「死亡補償」,而這些補償金的受領順序第一位,便分別是「配偶及子女」了。

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上路,也就是大家熟知的雇主應幫員工按月提繳6%退休金的制度,詳細規定可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預約無慮的老後?教你看懂勞工退休金制度(上)」。

那當勞工還沒領到退休金時就喪亡的話,已經提繳到個人專戶的退休金又該如何處理呢?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如果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喪亡的話,應由其遺屬請領一次退休金,而法令也有特別規定請領退休金的第一順位為配偶與子女喔,而如果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便應以「共同具領」的方式領取了。

退休時除了可以請領上面所說的勞退新制退休金,還可以另外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而有關勞保退休金的規定,就要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預約無慮的老後?教你看懂勞工退休金制度(下)」了。

同樣地,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勞工如果在投保勞保的期間,或是在請領老年給付期間死亡的話,其遺屬只要資格符合的話便可以請領「遺屬年金」,該條例第65條也規定了請領遺屬年金的第一順位也是配偶及子女唷。

同婚專法 配偶領取遺屬年金資格圖

當然,也不僅是具有「配偶」這個資格就能請領,主要還是得符合上述的條件,並交由勞保局核定後才會發放,其他詳細的計算方式與其他遺屬資格,可參考勞工保險局的官方說明喔!

無論如何,既然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已經公布施行,我們還是希望勞資雙方可以多少了解一下在勞動法令上可能帶來的影響,當實際遇到上述的情形時,也更能快速找到相關依據,避免手忙腳亂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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