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薪水不固定的話,該怎麼計算投保薪資呢?

分類: 勞工保險發布時間: 2019 年 9 月 25 日

各位應該都知道,除非是聘僱員工不到五人的微型企業,否則都應該要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雇主或人資在辦理投保時,則應該要依照員工的薪資總額來對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以及「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藉此判斷出要幫員工投保與提繳勞退金在哪一個級距。

每月薪水不固定,投保薪資該如何計算?

當雇主沒有依法為員工投保在適當的級距時,就會產生我們常聽到的「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的問題,如果經過勞工保險局查證屬實,老闆們可能就得面臨到行政罰鍰、民事追償甚至刑事責任(可參照:「老闆不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會有哪些問題呢?」)。

然而,當員工每個月薪資收入都是不固定的話,又該怎麼樣來決定投保級距呢?我們這篇文章不只會從相關法令規定出發討論,更有發函給勞保局詢問之後所獲得的回函說明喔!

每月薪資不固定的投保原則與法令規範|

勞保局官方網站說明

如果大家上網搜尋「勞保 每月薪資不固定」等關鍵字查詢的話,應該都可以找得到勞保局的問答說明,依照該內容來看,勞保局僅簡單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表示如果每月薪資收入不固定的話,雇主應在每年的2月及8月調整,調整時則會依照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對照投保級距,並在申報調整級距的下個月生效。

每月收入不固定者調整投保薪資方式

但這時我們心中就出現了一個小小的疑問,如果依照法令規定雇主只要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級距,而且又只要以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來計算的話,那當勞工是在每年2月到4月之間或8月到10月之間領到較多的「業績獎金」或「季獎金」時,不就無法列入到平均投保薪資中計算,從而可能影響到勞工未來領取老年給付勞工退休金的金額嗎?

調整勞保投保級距圖解範例|

以近三個月收入平均計算投保薪資的方式

依照勞保局在網站中的說明,如上圖所示,當員工的薪資在2月至7月之間有變動時,雇主應該要在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的月投保薪資通知勞保局;而如果是在當年8月至隔年1月調整時,則應於隔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勞保局的說明完全是依照勞保條例第14條的規定來解釋該如何調整投保薪資,不過勞動部在107年7月10日的新聞稿中,又有提到了以下這段話:

「對於員工薪資每月不固定或變動較大者,投保單位為能更適時反映員工實際薪資,亦可以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員工投保薪資。」

勞動部1070710新聞稿截圖

看起來官方也是允諾事業單位可以更即時地調整員工的投保薪資,不過到底該如何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也是常見的勞資爭議,我們還是希望官方能以正式的函釋來說明,畢竟在取得官方明確解釋的情況下,勞資雙方也能據此約定調整投保薪資的方式,避免衍生爭議或遭到勞保局處分。因此,我們便發函詢問勞保局,希望能得到回應解開我們的疑慮。

三種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的方式|

1080821勞力字第10808210101號函(函詢勞保局每月收入不定之投保薪資計算方式)
1080821勞力字第10808210101號函(函詢勞保局每月收入不定之投保薪資計算方式)-2

在我們的去函中,明確列出了三種申報調整投保薪資的方式,分別是依法每年申報調整2次、按季每年申報調整4次或按月每年申報調整共計12次。如果在「法律保留原則」的基礎下,勞保條例的母法既然只有規定薪資有調整時應分別在每年2月及8月申報,那似乎投保單位只要依照第一種方式申報調整即可,其他兩種方式雖然會讓負責勞健保的經辦人比較麻煩,但也比較能及時反映出勞方的薪資,並可避免我們上面所說的特定期間領到較多獎金,卻無法被認列到投保薪資內的情形。

投保方式(一)-依法每年申報調整二次
投保方式(二)-以季為單位每年申報調整四次
投保方式(三)-每月皆申報調整,共計12次

針對我們提出的疑問,勞保局很快地在8月30日就回復了相關說明,依照其函覆的內容來看,勞保局雖然還是基於法令回覆當薪資調整時該如何申報投保級距,不過似乎也肯認每月調整投保薪資亦屬可行(雖然人資可能會想離職)。至於勞資雙方約定以三個月為週期的方式調整投保薪資,勞保局也特別指出應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底前申報調整,看起來並沒有肯認勞資雙方可「任意」約定三個月的週期,畢竟任意調整的話可能會跟勞保條例的文意有所不符了。

1080830勞保局保納新字第10810306210號函
1080830勞保局保納新字第10810306210號函-2

那麼,到底應該用何種方式計算投保薪資級距比較好呢?|

綜合以上,勞保條例僅簡單規範當受僱者薪資收入不固定時,至少應在每年8月底與2月底以前申報調整投保薪資,而每個月都依照前三個月的平均薪資來申報投保薪資,雖然最能即時讓員工的投保級距隨著薪資調整,但實務上會耗費許多人力與時間成本,對許多企業來說並不是最佳的方式。

我們還是建議採用折衷的方式,也就是依著勞保局的建議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底以前,以最近三個月的收入平均來申報投保薪資,如此一來不僅能完全符合法令規定,也能讓員工每個月的薪資都能被採計到,不過這些細節最好能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明訂清楚,避免衍生投保級距調整的爭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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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罐頭 2020 年 2 月 9 日 於 上午 8:40 - 回覆

    非常實用,獲益良多!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20 年 2 月 11 日 於 上午 11:40 - 回覆

      感謝您的肯定!

  2. SN 2020 年 6 月 29 日 於 下午 2:29 - 回覆

    真的覺得你們的文章表達方式很容易理解
    總是把複雜的法律問題敘述的淺顯易懂
    謝謝你們的資訊

    不曉得能不能在這裡提問
    關於投保薪資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想詢問
    請問事假遲到早退曠職等未計薪的部分
    是否可從月投保薪資中扣除呢?
    謝謝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20 年 6 月 30 日 於 上午 11:53 - 回覆

      非常謝謝您的肯定:)不過要跟您說聲抱歉,即日起我們不再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若需進一步詢問或協助審視各項文件的話,請參考我們的「服務項目」,或是直接加入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官方Line帳號(直接點選)」,會有專人為您服務唷,謝謝:)

    • QOO 2021 年 2 月 18 日 於 下午 10:41 - 回覆

      每年二月及八月申報調整的方案大概就只是為了資方的作業方便而已…

      對員工來說,長期可以用下一期調整級距來彌補申報期間的差異,但還是會有延後調整的差異在。

      而且只作幾個月,在八月或二月前離職的話,那公司也不用去做調整,公司負擔6%的退休金也就省下來,等於變相懲罰員工? 我指的是按件或按時計酬的部分,有時候單月就差了兩個級距。

    • ande 2021 年 7 月 8 日 於 上午 6:25 - 回覆

      照這樣說如果有一個員工有連續一兩個月領到的薪水差了一兩萬那這個員工不就虧大了既然有說到可以允許每月變更那就要被允許而不是最後又模擬兩可最後強調這是關乎到員工的權利及其退休的生活不能這樣模稜兩可。
      說到底阿就是懶嘛。
      一個國家變懶其人民會怎樣勒不言可喻呀。

    • Camille 2021 年 10 月 13 日 於 下午 4:30 - 回覆

      勞保級距從地8級升到第15級
      原因只因為某月領獎金,導致平均薪資上升,但實際上每月薪資都在第8級
      請問這樣的高保低薪該如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