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請假與給薪規定總整理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20 年 3 月 24 日

近日來疫情日益嚴峻,特別是疾病管制署宣布自3月19日零時起,外國人禁止入境,本國人或非本國人入境一律要居家檢疫14天,以全力防堵疫情因境外移入而暴增的風險。不過隨著命令發佈,也有越來越多在國外就讀的留學生或工作者紛紛返台,我們也陸續收到不少勞工在詢問返台後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用什麼假別來請假,薪資又該如何計算等問題。

Covid-19新冠病毒(武漢肺炎)相關請假與給薪規定總整理

由於前陣子有些防疫政策仍沒有清楚地解釋,但在現階段大部分可預見的狀況都有了較明確的請假說明與依據,因此我們想在這個時間點提出整理應該是比較適當的時機。下表我們只是先簡單彙整非常簡易的請假與薪資計算方式,如果想知道請假的邏輯與依據的話,大家可以直接從「請假原因」欄位點選最接近自身遇到的狀況,就可以直接跳連到該部分的說明囉。

 
Covid-19新冠肺炎請假與薪資計算一覽表
介入措施 請假原因 假別 薪資計算方式
確診患者 因確診而隔離治療期間 因執行公務而確診 公傷病假 全薪(原領工資補償)
因個人原因而確診 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事假 依各類假別計薪方式而定
追蹤管理者 居家隔離 因執行公務接觸確診病例而遭居家隔離 公假,或勞方依民法第267條請求給付報酬 薪資照給
因個人原因接觸確診病例而遭居家隔離 防疫隔離假 可不給薪,但勞方可因此而申請防疫補償
居家檢疫 因執行公務自疫區返台而遭處以居家檢疫 公假,或勞方依民法第267條請求給付報酬 薪資照給
因個人原因自疫區返台而遭處以居家檢疫 防疫隔離假 可不給薪,但勞方可因此而申請防疫補償
自主健康管理 非因新冠肺炎,但有其他病徵 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 依各類假別計薪方式而定
雇主要求勞方不出勤 公假,或勞方依民法第487條請求給付報酬 薪資照給
勞工自主隔離 事假特別休假 依各類假別計薪方式而定
其他 無任何介入措施 勞工未遭主管機關實施防疫措施,但雇主要求不出勤 公假,或勞方依民法第487條請求給付報酬 薪資照給
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 檢疫者之家屬 防疫隔離假 可不給薪,但勞方可因此而申請防疫補償
因子女就讀之學校(高中以下)延後開學或停課而需請假之家長 防疫照顧假 可不給薪,但資方不能視為曠工、強迫請事假、扣全勤獎金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符上述資格,但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的情況 家庭照顧假 比照事假可不給薪,但資方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另外,在說明各項假別以前,還是得先讓讀者們了解一下現行的防疫措施,如此一來才能對照判斷當事人是否有遭到主管機關限制不得外出。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7日發布 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
介入措施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自主健康管理
對象 確定病例之接觸者 具國外旅遊史者 對象1: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對象2: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負責單位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民政局/
里長或里幹事
衛生主管機關
方式 居家隔離14天
主動監測1天2次
居家檢疫14天
主動監測1天1~2次
自主健康管理14天
配合事項
  1. 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
  2. 衛生主管機關每日追蹤2次健康狀況。
  3. 隔離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4. 有症狀者由衛生主管機關安排就醫。
  5.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6. 隔離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1. 主管機關開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配戴口罩返家檢疫。
  2. 里長或里幹事進行健康關懷14天,每日撥打電話詢問健康狀況並記錄「健康關懷記錄表」。
  3. 檢疫期間留在家中(或指定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4. 有症狀者將送指定醫療機構採檢送驗,衛生主管機關加入主動監測。
  5. 如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治措施,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必要時進行強制安置
  6. 檢疫期滿應再自主健康管理7天
  1. 無症狀者: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延後非急迫需求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應全程配戴外科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2. 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確實配戴醫用口罩,儘速就醫,且不得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就醫時主動告知接觸史、旅遊史、職業暴露及身邊是否有其他人有類似症狀;返家後亦應配戴口罩避免外出,與他人交談時應保持1公尺以上距離。
  3. 如就醫後經安排採檢,返家後於接獲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
  4. 醫療院所工作人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應注意事項,依相關感染管制指引辦理。
法令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第67條第69條

感染Covid-19新冠肺炎確診者|

勞工如經認定是「職業上原因」致感染「Covid-19新冠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例如:醫護人員因工作需求接觸病患而確診,資方在其治療與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發給原領工資(全薪)補償。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也可以依其意願以「特別休假」或「事假」方式辦理。
例如:員工自行到疫區旅遊時遭受感染,則治療與休養期間應以「普通傷病假」處理,如果員工願意以自己的其他假別(特休或補休)請假,亦無不可。

因接觸確診病例而遭實施「居家隔離」|

如果員工是因為執行公務所需而接觸到Covid-19新冠肺炎患者,或雇主明知讓員工從事特定工作時有接觸風險卻沒有積極防護,最後讓員工遭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則該隔離期間因勞工無法提供勞務屬於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員工可依民法第267條規定,在隔離期間請求「對待給付」,雇主仍應照常發給工資。實務上,建議雇主可以給予這些員工有薪的公假(或名目上稱為「防疫隔離假」)作為補償。

如果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接觸患者後遭到居家隔離,由於尚未確診為患者(無傷病情形),但因受限於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無法出勤,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員工無法提供勞務,這時可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向雇主請「防疫隔離假」,隔離期間薪資如何計算由勞資雙方協商,但資方不能計以曠職,也不可扣發全勤獎金或於日後要求補班,另外若因此而無法取得原有的薪資的話,可再申請防疫補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因自國外(疫區)返台而遭實施「居家檢疫」|

如果員工是因為執行公務所需而奉派出差到疫區,且雇主明知有此可能性卻仍指派員工前往,而使員工遭到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則該隔離期間因勞工無法提供勞務屬於可歸責於雇主的事由,員工可依民法第267條規定,在隔離期間請求「對待給付」,雇主仍應照常發給工資。實務上,建議雇主可以給予這些員工有薪的公假(或名目上稱為「防疫隔離假」)作為補償。

如果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例如至國外旅遊、探親等)自疫區返台後遭到居家檢疫,由於尚未確診為患者(無傷病情形),但因受限於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無法出勤,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員工無法提供勞務,這時可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規定向雇主請「防疫隔離假」,隔離期間薪資如何計算由勞資雙方協商,但資方不能計以曠職,也不可扣發全勤獎金或於日後要求補班,另外若因此而無法取得原有的薪資的話,可再申請防疫補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符合自主健康管理資格者|

如果員工經採檢後並非Covid-19新冠肺炎確診案例,但是有其他傷病原因,仍然可以檢具醫療院所開立的證明向資方請求普通傷病假,或以個人的特休或補休請假。但特別提醒,如果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發燒或咳嗽、流鼻水等呼吸道症狀、身體不適者,依照追蹤管理機制的規範,外出時應確實配戴外科口罩並儘速就醫,且不得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真有這類情況的話,也強烈建議別到公司上班或到公眾場所了
此外,如就醫後經安排採檢,返家後於接獲檢驗結果前,目前也規定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這段期間由於是受到法令限制無誤,也建議雇主應給予這幾天的「防疫隔離假」(視是否可歸責於雇主,決定是否給薪)。

如果員工並無任何病徵,但如在3月19日前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台(或為社區監測通報的採檢個案),並遭主管機關採用自主健康管理的方式監測,由於並未限制其行動,員工仍可出勤提供勞務,但若資方片面要求其在家休養或隔離而不需出勤,則應可視為雇主片面拒絕受領勞務,員工可依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而請求未出勤期間的報酬,且不須補服勞務。

如果員工並無任何病徵,但如在3月19日前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台(或為社區監測通報的採檢個案),並遭主管機關採用自主健康管理的方式監測,由於並未限制其行動,員工仍可出勤提供勞務。不過如果員工基於預防考量而自願請假的話,那當然並無不可,這時候就看員工是要用自己的特休、補休或事假等方式請假了。

員工並未遭到任何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等介入措施|

如果並非Covid-19新冠肺炎確診者,亦非上述的幾種狀況,那麼勞工仍然有可以出勤提供勞務的能力,這時候若資方只是因為某些原因而單純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工作,這時候就要看勞方是否願意自行以特休、補休或事假等方式請假,否則在勞方並未同意不出勤的狀況下資方卻強制禁止其工作,那麼勞方同樣可依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資方為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請求應給付未出勤期間的薪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除了規範「防疫隔離假」的細節外,在後段也特別指出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的話,也同樣是可以申請「防疫隔離假」的,且若因此而無法取得原有的薪資的話,同樣可以申請防疫補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申辦系統

「防疫照顧假」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所做出的緊急應變措施之一,基本上有以下兩種情況之一可請這類假別:
(一)延後開學期間:上個月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因此再延後開學期間(即2月11日至2月24日),如果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及就讀國、高中(含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且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的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二)校園因應新冠肺炎疫情達停課標準的停課期間: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如果學校、機構達到停課標準時,家長中一人同樣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前陣子北部便出現首例因全校有兩名高中生確診而停課的狀況,這時家長有需要的話,便可依此向資方請求防疫照顧假。
參考新聞:武漢肺炎增8例 北部高中生同班同學確診全校停課至27日
此外,就算是私立幼兒園、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上述標準停課時,家長也同樣也是符合此資格而可以請假。
至於薪資計算部分,其實防疫照顧假有點類似於颱風假的概念,都是因為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的因素而導致員工有請假而不出勤的必要,因此依照勞動部的解釋,勞工在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期間,是否給薪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雖然家庭照顧假是屬於無薪的,不過員工請這類假別時,雇主還是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因此,如果並未符合申請「防疫照顧假」的資格但卻有照顧家庭成員的需求時,仍然可以依規定向雇主請求「家庭照顧假」。

最後,我們也呼籲大家在防疫期間除了應盡量避免出國旅遊外,即便是在國內,也最好盡量避免至人潮眾多的地方,在密閉空間時也應確實配戴口罩。所有的規定都是讓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有依據可以參考,進而判斷假別、請假期間或薪資給付方式,不過在這個時候,最重要的還是以防疫為優先,如果認為自身過去有較高的風險接觸到確診病例或疫區,那麼還是盡量待在家中不要外出為宜。

天佑台灣,希望大家都能平安渡過這次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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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Mia 2020 年 4 月 14 日 於 上午 9:34 - 回覆

    請問如果員工有發燒症狀還來上班,經門口警衛量體溫後發現,請員工回家,員工應該請什麼假?

    • Workforce 勞動力量 2020 年 4 月 14 日 於 下午 1:47 - 回覆

      嗨嗨您好,即日起我們不再提供免費的線上諮詢,若需進一步詢問或協助審視各項文件的話,請參考我們的「服務項目」,或是直接加入Workforce勞動力量的「官方Line帳號(直接點選)」,會有專人為您服務唷,謝謝:)

    • 皮卡 2020 年 8 月 31 日 於 下午 12:53 - 回覆

      您好,所以我們是在大陸外派的台商,公司現在說我們回台要扣薪價,還要自己出隔離費用,大陸相關津貼,個人覺得有些不合理,至少隔離期間 支薪這塊要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