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跑路欠薪怎麼辦?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吧!

分類: 動態議題,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0 年 11 月 19 日

大部分的勞工出來工作都是為了賺錢養家糊口,如果遇到雇主有積欠工資的情況時,不但可能會讓員工面臨到不小的經濟壓力,甚至將進而影響到家庭生活狀況。一般情況下,當勞方遇到資方有欠薪、不給資遣費或退休金時,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向主管機關陳情的方式來爭取自身權益,不過如果老闆是已經跑路而不願出面協商時,勞工又該怎麼辦呢?這時候,勞基法所規定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或許就能為勞方帶來一些幫助,而本文就想來跟各位分享一下有關這個制度的規範、申請程序與應準備文件有哪些。

老闆跑路欠薪怎麼辦?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吧!

關於積欠工資墊償的制度與規範|

依照勞基法之相關規定,雇主應依照每個月聘用員工的投保薪資總額與主管機關規定的費率,向勞保局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該基金是由所有投保單位按月繳納的費用所集結而成,當勞工遇到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有被積欠工資、舊制退休金或新舊制資遣費時,得經過申請後由該基金先行墊償這些費用給勞工,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簡單來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像雇主幫勞工買的保險一樣,當有哪一個雇主因故倒閉而發不出薪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時,至少勞工可先取得一部分的補償,避免須歷經長時間的訴訟後才能取回應有權利,反而讓生活在短時間內陷入困頓。

勞動基準法第28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基上,工資墊償制度是針對所有適用勞基法事業單位所僱用之勞工,而依照目前規定,雇主實際提繳率為員工投保薪資的萬分之2.5(即0.025%),以投保薪資為30,300元的勞工為例,實際上資方僅需為其負擔8元的工資墊償基金,當然,這筆費用應由資方全額負擔而不能轉嫁給勞方。

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墊償要件|

工資墊償基金雖然是基於上述的目的而設立,但由於其經費來源有限,因此對於勞工來說,還是須符合以下的兩個要件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申請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的墊償要件

一、雇主倒閉而有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事實

依照上述法令的文義,當事業單位因為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導致有積欠勞工工資、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的情形時,經過勞工請求又無法取得清償者,便符合其中一項可申請墊償的要件。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雇主僅是因為停工或未經協議讓員工放無薪假(減班休息),就不符合該要件,則員工便無法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了,這點可參考以下的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月18日(91)台勞動二字第0910000188號函
「事業單位因停工(或申請暫停營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不得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而雇主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此為該條文第二項所明定。事業單位之停工,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故仍應符合前開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事實時,方得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但是若員工遇到的狀況是如標題所述,老闆既沒有辦理歇業也未宣告破產,而是直接人間蒸發了,又該怎麼辦呢?這時候勞工們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申請進行「歇業事實認定」,由勞動局派員查核該事業單位的營業情形,如果認定確有歇業的事實,便會再發函通知申請人,讓勞工取得證明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歇業事實認定程序圖

二、事業單位並未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費用

由於工資墊償基金的財源有限,因此相關法令也規範了當勞工要申請工資墊償時,勞保局應確認事業單位是否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果有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情形,則勞工將無法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3月30日(90)台勞動二字第0013898號
「⋯⋯三、雇主有依法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義務,於歇業、破產、清算後,其積欠勞工工資始得予墊償,惟因雇主作業疏失而未繳足者,若已補繳其應繳之基金,仍得予以墊償。但應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之規定。」

坦白說,由於工資墊償基金的繳費通知是與勞保費用一併發送,因此只要雇主有按時繳納勞保費,這部分應該也不會少繳,相對的,如果雇主連勞保費都積欠的話,那勞方可能就得當心了。

申請墊償項目與範圍|

即使勞方在申請墊償時已符合上述的兩個要件,也不代表全部被積欠的所有權益都能獲得墊償,並且也有墊償金額之限制。依照勞基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主要僅能作為墊償以下幾個項目之用。

申請積欠工資墊償項目與範圍

一、積欠之工資

依照法令的文義,工資墊償基金可墊償的範圍應為「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不過究竟應該怎麼細緻地解釋呢?我們可參考以下函釋:

內政部76年2月7日(76)台內勞字第463175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係指累積欠發未滿六個月以內之實際工資金額,又六個月之計算,係自雇主歇業、清算或宣造破產當日起最近之勞動契約有效日向前逆算之。」

因此,如果雇主積欠的工資是長達半年以上時,則勞工在申請工資墊償時恐怕還是會有部分金額需要自行透過訴訟來向雇主請求,有遇到類似情形的勞工朋友們,可能就得多加留意,最好還是儘早向主管機關申請進行歇業事實認定。

順帶一提,由於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僅限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的「工資」,換句話說,不符合工資定義的項目勞保局是不會給予墊償的,諸如三節禮金、恩惠性之年終獎金或差旅費等等,而關於工資認定的一些說明,可參考我們另一篇文章「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二、退休金與資遣費

除了工資的部分,當資方因為歇業而無法繼續聘僱勞工時,也應按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資遣,而如果資方不願給付資遣費時,同樣也是會在墊償的範圍內,不過還是要特別注意,未依勞基法給付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合計墊償的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有關退休金與資遣費墊償認定說明

如我們所製作的流程圖,不幸遇到此類情形的勞工可先藉此了解一下自己究竟有沒有適用勞基法退休規定的「舊制年資」,才能判斷到底應向資方請求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或許會有讀者疑惑,如果已經符合退休資格時雇主卻無預警資遣或直接歇業,導致來不及提出退休的申請時,這樣仍然可以請求退休金嗎?這點我們可參照以下解釋。

內政部74年5月28日(74)台內勞字第298989號函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中已符退休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要件之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
二 凡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簡單來說,當雇主要資遣勞工時,符合舊制退休資格的勞方可以搶先一步提出要自請退休的主張,便能取得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避免權益受到損害。

如果對於退休制度有些混淆的讀者,可先參考一下我們所撰寫的另一篇文章「預約無慮的老後?教你看懂勞工退休金制度」,或許會更加清楚唷。

申請墊償應準備之制定書表|

確定有符合以上資格與欲申請墊償的項目及金額後,便可先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官方網站,下載相關書表的空白表單並填寫清楚,再寄送或親送至勞保局申請,主要需要提供以下幾個制定書表:

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1份(同一雇主之勞工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1份。
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每位申請人1張,並浮貼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1份(各委託人本人簽章)。

(備註:1.勞工本人已死亡者,其遺屬須另填具「遺屬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2.申請人數在50人以上時,請另提供申請名冊電子檔予勞保局承辦人員。)

以下便擷取出勞保局製作的各式表單範本,提供給各位參考。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

A2-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範例)-1
A2-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申請及切結書(範例)-2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

A3-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名冊(範例)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

A4-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收據(範例)10910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

A5-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範例)-1
A5-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勞工代表委託書及附冊(範例)-2

申請墊償應準備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勞工)除了應填具上述的各類表單外,還需要提供以下各種證明文件,才能讓勞保局認定勞工確實有符合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的要件。

一、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證明
如我們在本文前面的篇幅所提到的,雇主(事業單位)需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等事實,勞方才能進而申請工資墊償,因此在申請時,勞保局便會要求勞方應檢具「經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查證之證明文件」,例如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證事業單位(含分支機構)是否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工廠、商業或營利事業登記,或經過主管機關進行歇業事實認定後確認是否已終止生產、營業、倒閉或解散。

二、債權證明
除了需證明資方有歇業事實,勞方也得舉證是否有被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的事實,依照勞保局的彙整說明,可區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
如果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可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如果雇主無法出面者,亦可委託第三人辦理,並由該人員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以代理完成各項程序。此外,在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已確認具有債權事實。

(二)雇主無法出面
如果老闆已經跑路而根本找不到人或是避不見面,這時候可透過以下程序以取得債權證明: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三、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除了以上資料,勞保局也要求勞方應針對積欠工資或資遣費(退休金),分別提供以下資料,就算無法提供任何書面資料,可能也要向勞保局出具書面說明:

(一)工資
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薪資現金收訖證明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等。

(二)退休金及資遣費
平均工資之證明(例如離職日前6個月期間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薪資條或薪資轉帳存款簿內頁影本)及工作年資、到離職之證明(勞動契約、服務或離職證明書)、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之證明等。

有些勞方可能會有疑慮,如果公司過去都未依法提供薪資計算明細,那麼是否就代表勞方無法舉證被積欠的工資、資遣費或舊制退休金數額,而無法申請到工資墊償呢?這點我們可參考以下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1日(78)台勞動2字第00847號函
「確有積欠工資事實,勞工無法提供相關文件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應如何墊償。所提文件無法足資證明積欠工資之金額時,勞保局得先依其投保薪資或比照其他勞工之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因此,即便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但只要能證明資方確實有歇業事實且勞方確實有被欠薪,仍然有機會申請到工資墊償的,在申請過程中如果有疑問的話,都可以與承辦人員進一步確認唷。

最後,希望透過本文簡單介紹工資墊償制度後,能讓大家稍微了解到這項權益,雖然申請的過程有些繁瑣,但至少在取得各項證明後能夠由國家先行墊付這筆錢,或許還是能讓經濟狀況有些困難的勞方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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