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悲傷|勞工喪假使用說明

分類: 休假與請假發布時間: 2020 年 12 月 14 日

在勞工請假使用說明系列文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我們整理了有關婚假的一些規範,而本文則是想彙整一下有關「喪假」的各項規定與實務中常見的一些疑問,希望對於有需要的勞資雙方有所幫助。

告別悲傷|勞工喪假使用說明
喪假使用說明

有關喪假的使用規範與請假上限|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當勞工有親屬喪亡時,便可依照與親屬的關係,向資方請求8天、6天或3天的喪假,請假期間工資照給,因此只要勞工能檢具相關事證,雇主便不得拒絕。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另外,法令並未規定勞工應一次將喪假請畢,換句話說,勞工請喪假時可依照禮俗分次請假,而就算是勞方主動請求一次連續將喪假請完,其中所遇到的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法定放假日也不應計入喪假期間,只有應出勤的「工作日」才有請假的必要。

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
「一 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二 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喪假期間所遇到的例休,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喪假一定要在百日內請完嗎?|

那麼坊間常聽到喪假應在「百日內」請完,是否真的有這樣的規範呢?事實上,只有公務人員或教師基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公務員及教師應於親屬喪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完喪假,然而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其實並無這樣的規範(可參考以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問答),這也代表即便超過百日後,勞工如果還有沒請完的喪假的話,仍然可向資方提出請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喪假百日內可分次請完之法源

請喪假時,要提供哪些證明呢?|

當勞方向資方請假時,除了應遵守資方在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中所制定的請假程序外,雇主也可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要求勞方提出必要的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由於法令並未詳細規範勞工請喪假時應具體提供的文件格式或類型,因此實務上只要勞方提供訃聞或親屬之除戶證明、死亡證明書等足證親屬「喪亡日期」之資料,並再佐以身分證影印本、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文件證明親屬關係,就應已符合上開法令規定了。

順帶提一下一個特殊的狀況,如果勞工懷孕但卻不幸在生產時嬰兒死亡,並有醫生開具的死產證明書時,勞工是否可據此向資方請喪假呢?事實上是不行的,可參考以下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8日(82)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
「本案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 (死產)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不過也提醒一下,由於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便屬於勞基法第50條性平法第15條所指的「分娩」情形,因此雇主仍應依法令規定給予產假並依其年資計算薪資。

勞工的配偶死亡或與其離婚後,前配偶的親屬死亡時,勞工是否可請喪假?|

依勞工請假規則,當配偶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喪亡時,勞方可向資方請求6天喪假;配偶的祖父母喪亡時,則可請求3天喪假。不過如果勞方與配偶已經辦理離婚,當前夫或前妻的親屬過世時,仍然可據此而請求喪假嗎?在此情況下由於姻親關係已消滅,因此答案是不行的;但以另一種情況來說,若是因為配偶死亡,無論當事人是否有再婚,勞工與前配偶的親屬仍有姻親關係,因此仍有喪假的適用,可參考以下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7月8日(81)台勞動二字第20034號函
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準此,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至於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其如死亡,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到職前親屬就已喪亡的話,雇主是否應給假呢?|

依照以下提到的解釋令,勞工在到職前就已登記結婚的話並無法向資方請求婚假,而與婚假不同的是,同樣的解釋令有特別提到,如果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不過由於該函釋中的用字並不是以肯定語氣,因此縱使雇主在此情況下拒絕給假,應也不會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不過建議老闆們還是可以實際了解一下新進員工的需求,或許仍可斟酌給予幾天的假期讓員工處理治喪事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
「⋯⋯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74年6月28日台內勞字第321282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登記結婚前,姻親喪亡的話仍然可以請喪假嗎?|

這其實是我們先前有在討論區中看到的實務問題,也就是某些傳統的家庭在遇到家人過世時,會考慮要求家中的新人要在「百日內完婚」以作為「沖喜」的方式,也就是期望透過喜事把家中不好的氣氛沖掉以早日脫離悲傷。然而,當實務上有此情形時,可能就會衍生出勞工請假的爭議,也就是勞工在與配偶登記結婚以前,配偶的親屬就已喪亡時,勞工當事人是否仍可向雇主請求喪假呢?

由於這個問題並無法找到公開的解釋令來了解主管機關的意見,因此後來Workforce勞動力量便以團隊的名義發函給主管機關尋求解釋,並也取得了正式的回覆,詳情可參照「登記結婚前,姻親喪亡的話仍然可以請喪假嗎?」一文,會有針對此問題詳盡的說明唷!

祖父母是否有內、外之分?喪亡時是否都可以請喪假呢?|

過去筆者在勞政機關服務時偶爾會在諮詢電話接到這樣的問題,有些勞資雙方會有疑問,是否只有爺爺、奶奶過世時可以請喪假,而外公、外婆過世時就不適用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40031668號函勞動2字第0940035882號函解釋,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而無內外之別,簡單來說,勞工請假規則所稱的「祖父母」應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當這些親屬喪亡時,就能分別向雇主請求喪假。

如果在同一期間內有多位親屬喪亡時,雇主是否應分別給假?|

喪假的主要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在不影響經濟與收入的狀況下向雇主告假處理治喪事宜,縱使因故而在同一期間內有多位親屬喪亡而在部分情況下或許可合併處理喪事,但由於對當事人來說一定需要耗費更多的精神與心力,因此事業單位仍應依照法令規定,給予該勞工個別的喪假天數。

過去就曾有人詢問過主管機關,當勞工父母在同日身亡時,可請求喪假的日數為何,主管機關便以作成解釋認為當事人可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給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5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6166號函
「勞工之父母同日喪亡,為顧及勞工辦理二人治喪事宜較諸一人治喪事宜繁雜,勞工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

外籍移工有親屬喪亡時,也一樣可以請喪假嗎?|

大多數在台工作的外籍移工與台灣勞工所適用的勞動法令大致上都是相同的,因此當移工有符合法定的請假事由時,當然也可向雇主提出請假。就算移工請假後因故無法返國處理治喪事宜,雇主也不能因此而拒絕給假,有以下函釋可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83)台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工讀生也可以請喪假嗎?天數該如何計算?|

在勞動法令中,較貼近俗稱的工讀生身份者應為「部分工作時間工作者」,也就是單週正常工時未達40小時的勞工(可參閱「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一文)。依照勞動部過去發布的行政命令,部分工時勞工與一般員工有相同的請假權利,不過由於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工作時間,較「全時勞工」的工時有相當程度的縮短,因此可請假的日數或時數也是得按比例計算。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第3款第4目
「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
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至於實際上應如何計算時數,可參考「超詳細懶人包!婚假使用說明」一文,比照計算工讀生婚假的方式計算就可以囉。

公司拒絕給予喪假,有哪些責任?|

最後也再次說明一下,如果當勞工實際上有親屬喪亡的事實並且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後,雇主仍然拒絕給假、給予低於法定基準更少的天數或甚至扣發薪資時,會有哪些問題呢?

勞動基準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簡言之,若員工檢具事證向主管機關舉發資方有拒絕給予喪假的事實,經查證屬實後,資方可能會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會在被處分後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所以在最後還是提醒一下企業主們要特別注意此法律風險,在了解相關規定後再充分與員工溝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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