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懶人包

分類: 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發布時間: 2021 年 8 月 4 日

據新聞媒體於今年7月21日的報導,勞動部表示已經收到行政院正式公文核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於明年(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該法於今年4月通過立法院三讀,但因涉及到與其他法令的整合以及相關行政規則制定,因此法令經總統公布後正式施行期程另由行政院核定。

這部法令將「職業災害保險」從勞保條例中抽離出來,並再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整合後,讓職災預防與保障的制度更為完備,並且因為擴大了保障範圍,對於許多在微型企業工作的勞工也能獲得一些保障,本篇文章就來跟各位簡單分享一下有哪些修法重點吧~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懶人包

我們過去曾撰寫過「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這篇文章,其中粗略地介紹了有關職業災害的認定、雇主補償責任以及處理方式,希望各位在閱讀本篇文章前可以再花點時間回顧一下,先對於職災在勞動法令上的架構有初步的理解,才能更快地知道這次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會帶來哪些改變。另外由於這個法令的名稱實在有點長,以下會以「新法」來作為代稱。

新法雖然是整合了有關於職災保險與保護機制等舊有的規定,但畢竟是新的一部法令,如果要逐條解析恐怕也會佔去不少的篇幅,而且有些配套的行政規則也尚未公告。因此,本文僅會就部分的修法重點簡要地說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重點解析

修法重點一:擴大職業災害保險承保範圍|

微型企業納入加保範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①5人以上事業單位,強制納保;4人以下事業單位,自願加保。
②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強制納保。
①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亦強制納保。
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由於現行法令規定是將勞工保險的給付區分為「普通事故保險」以及「職業災害保險」,因此雇主是否應強制成立勞保(包含職災保險)的投保單位,仍應依照現行勞保條例的規範,也就是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的員工才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反之,如果是受聘於人數未滿五人的企業,則法令並未強制規範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並幫員工投保(但仍應成立就業保險、勞退與健保投保單位)。

因為如此,實務上常見到一些微型企業「合法地」不幫員工投保勞保而只投保就保、健保與提繳勞退金,結果員工不幸發生職災時,便因而無法向勞保局請領職災的相關給付(醫療、傷病、失能或死亡),而使得雇主應自行全額負擔補償責任,這對於一些中小企業的雇主來說,無疑將會是沈重的壓力。

未投勞保時的職災補償風險

未來新法上路後,將強制規定只要有聘僱員工即應幫他額外投保職災保險,即使只聘僱一名員工也是一樣,因此未來微型企業的員工,除了就保、健保及勞退外,將還會有「職保」的保障。

職災保險效力提升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申報制,雇主於勞工到職日辦理加保,始生效力;未依規定申報,無給付保障 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效力自到職日生效,雇主未加保,發生事故仍得請領給付。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

如同現行的就業保險一樣,即使法令規定只要聘僱一名員工都應為其投保,但實務上仍然有不少企業並未依法幫員工投保就保或提繳勞退金。以勞保職災保險來說,過去如果雇主沒幫員工申報投保的話,未來發生事故時勞保局也會認為因未依法申報所以不具保險效力,因而不核發相關的給付給員工。雖然在此情況下,員工可轉向雇主請求補償或依照現行職災勞工保險法申請相關補助,但畢竟爭取這些權利的過程曠日費時,往往無法給予職災勞工最即時的保障。

因此,新法除了有上述的強制納保規範外,也參考先進國家作法,明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 保險效力是從「到職日」起算而與雇主是否申報加保無關。所以就算事業單位沒依法幫勞工加保,但若勞工未來發生職災時,仍可依規定請領相關的職災給付,但雇主將因此而被處以罰鍰。

提高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級距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目前職災保險是比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之級距,因此現行投保薪資上限為45,800元;最低級距則為基本工資(110年度為24,000元),如為部分工時者,得自11,100元起申報。 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上限,目前規劃為72,800元;投保薪資最低級距基本工資。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條

相信讀者們應該都有看過我們製作的「勞健保保費及勞退提繳三合一費用對照表」,其中便有列出勞保、健保與勞退這三種社會保險的最高與最低級距,大家也都知道勞保級距的天花板一直都是45,800元。

也因為勞保的投保級距有此限制,因此當高薪的員工發生職災傷病時,往往只能以該級距核算傷病給付的金額(如下圖所示),剩餘部分則需要由雇主自行負擔,而勞方治療或休養的時間越長,雇主的負擔便會越重。

職災補償範圍擴大

在新法上路後,會將職災保險的投保級距與勞保脫鉤,最高級距目前規劃為72,800元,因此涵蓋到的給付範圍更廣,或多或少將減輕一些有給予員工較高薪資的企業的潛在職災風險。不過應該還是會有讀者提出疑問,如果聘僱的員工薪資更高又該如何呢?那當然還是可能會有舊法時期一樣的問題,這時候企業可能就得要另外透過商業保險(團體意外險、雇主意外責任補償險等)規劃來降低風險了。

修法重點二:提高職災保險各類給付金額|

職災醫療給付增加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除依健保支付標準外,由保險人(勞保局)會商健保署另訂,依目前勞動部規劃,未來可能將支付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51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條

依現行規範,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為門診及住院診療,當勞工遭遇職災或罹患職業病時,可向有健保的醫療院所就醫,並可免予繳交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醫療費用、住院期間30日內膳食費半數的補助,即使看診時仍有繳交醫療費用,日後另向勞保局申請核退。

有些傷病可能在治療過程中需要用到特殊材料,假如傷患或家屬又希望用更好的新醫療材料以改善現有品項的某些功能,但因為價格較原健保給付類似產品的價格昂貴數倍,這時候便可以採差額自付的方式減輕負擔,也就是以該特材品項健保給付的金額為基準,多餘的部分由家屬負擔。(參照健保署網站:何謂自付差額

由於現行的職災醫療給付僅會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醫療費用,因此如果有上述的自付差額情形時,可能還是須由勞工自行負擔或是主張為必要醫療費用而請求雇主補償,而未來新法上路後,可能會規劃部分醫材的差額由職災保險基金支應,因此勞工便可申請這部分的給付以減輕醫療費用的壓力,不過詳盡的規範與細節仍須視未來主管機關發布的相關命令與行政規則而定。

提高職災傷病給付金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最長2年。 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最長2年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

這部分應是本次修法的重要變革之一,依照現行的勞保條例規範,職災傷病給付是從勞工因職災需要治療、休養(無論住院與否)而從不能工作第四天開始給付,給付標準如上表所示,因此剩餘不足原領工資的部分,即應由雇主自行負擔或是由雇主支付保費的其他商業保險支應。

職災傷病給付金額提升

新法上路後,雖然職災傷病給付的最長期限仍然為兩年,但其中提升了不少給付的金額,而且因為多數職災情形都不會治療太久,新法又是以「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作為給付標準,等於當勞方有發生較為不嚴重的職災傷病時,雇主也不會因此產生太多需要額外負擔的責任(前提是沒有高薪低報的情況),也能間接降低勞資爭議發生的機率。

不過在此還是提醒一下,就算沒有補償責任,如果雇主是因為平時沒有做好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預防措施而使勞工發生災害,還是有可能需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平常還是要把該做好的職安衛措施妥為規劃。

擴大失蹤給付請領範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發給。 不限特定作業,凡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發給。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55條

無論是新舊法,失蹤給付發放標準同樣都是自勞工(被保險人)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失蹤津貼,給付期限至該勞工確認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如上表所示,過往失蹤津貼都是在勞工從事特定事故時才會符合發放標準,所以相信各位應該沒什麼聽過身邊有人去申請過這項給付,而未來則不再有此範圍限制,只要是勞工在從事工作的過程中不幸失蹤,家屬都將符合請領該給付的資格。

增加失能年金發放金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①年金須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
②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最低基本保障4,000元),並加發20個月補償一次金。
①增列部分失能年金,對於失能程度重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部分年金。
②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不以年資計(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54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

勞工如果因為職業傷病且經治療結束後,被認定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果而為失能情形的話,便可請領失能補償費(新法則為失能一次金),符合特定條件的話則可請領失能年金。

以舊法狀況來說,勞工如果有失能的情況時,也必須是被醫師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才可請領失能年金,並再按上表的規定計算每月給付的金額,但如果是部分失能的情況,在現行的規範下是無法請領失能年金的。

新法上路後,便有依照失能程度規劃給付比例,並且也不再依照年資計算給付金額,而是按照失能程度再以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對於因職災而失能的勞工來說,權益其實有不小的提升,可參考下列的比較圖表:

失能年金增加之案例試算
如員工平均投保薪資為30,300元,當不幸發生職災,被認定為「完全失能」而要請領失能年金時⋯⋯
投保年資 勞保因職災請領失能年金(舊法) 職災保險請領失能年金(新法)
5年 4,000元/月 21,210元/月
30,300元×5年×1.55%(以4,000元計) 30,300元×70%
10年 4,697元/月 21,210元/月
30,300元×10年×1.55% 30,300元×70%
20年 9,393元/月 21,210元/月
30,300元×20年×1.55% 30,300元×70%
另依勞保條例第54條第2項規定,職災勞工可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惟新法並無此規範。

增加遺屬年金發放金額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①勞工於加保期間死亡,符合資格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金額按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最低基本保障3,000元)。
②因職災死亡,加發10個月補償一次金。
③勞工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①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不以年資計。
②不符年金資格,發給遺屬一次金。
法令
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1條第63-2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9條至第51條

依照現行規定,勞工如果不幸在勞保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如果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而且這些遺屬又都符合法令所定的請領條件的話,便可按順位請領遺屬年金(前一順位資格不符,由後順位者請領)。

現行的遺屬年金計算與上面提到的失能年金有些類似,都是以勞保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如果計算後的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的話,則會以3,000元發給。領取遺屬年金的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 25%,最多加計50%。此外,因為職災致死的話,除了該年金外,另外還會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新法上路後,與失能年金的概念雷同,都不再以年資計算給付的金額,而是一律以「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如果不符合請領年資資格的話,則是發給遺屬一次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計算金額的變化可參考下表的案例試算:

遺屬年金增加之案例試算
如員工平均投保薪資為30,300元,當不幸發生職災死亡,其符合資格之遺屬要請領遺屬年金時⋯⋯
投保年資 勞保因職災請領失能年金(舊法) 職災保險請領失能年金(新法)
5年 4,000元/月 15,150元/月
30,300元×5年×1.55%(以4,000元計) 30,300元×50%
10年 4,697元/月 15,150元/月
30,300元×10年×1.55% 30,300元×50%
20年 9,393元/月 15,150元/月
30,300元×20年×1.55% 30,300元×50%
另依勞保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職災勞工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外,另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惟新法並無此規範。

修法重點三:加強職災預防與重建措施|

職災預防重建措施變革
現行規範 新法規範
內容 ①職災重建內涵、個管服務機制未法制化。
②未有積極誘因鼓勵勞資雙方參與職能復健措施。
③現行預防健檢措施中,僅有在職被保險人享有健檢補助。
④目前職業病鑑定採地方認定與中央鑑定雙軌並行;勞工、雇主或縣市主管機關及保險人,均得申請鑑定,無先後順序,存有行政處分矛盾問題。
①職能重建業務法制化:

  • 明定重建業務範疇(醫療復健、社會復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
  • 個管服務機制法制化,整合資源提供個別化服務。
  • 強化職能復健。
  • 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包含就業適性評估、擬定復工計畫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等。
  • 提供勞工最長180日之職能復健津貼。
  • 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補助。
  • 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②預防健檢措施:

  • 持續辦理被保險人在職健康檢查。
  • 曾從事有害作業(疾病潛伏期長)者,在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提供追蹤健檢。

③整合職業病鑑定程序:

  • 中央鑑定單軌一級制。
  • 除受理勞保局認有必要案件外,勞工經認可醫療機構職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申請爭議審議時,得請勞保局逕向中央(勞動部)申請鑑定。

以上有關職災預防重建措施的變革,主要是依據勞動部整理的內容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由於有不少細節需要等未來勞動部提供相關的行政規則或配套措施後才能知道會如何執行,因此這部分大家就暫且先了解一下就可以了。

不過在此要特別提一下的是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機制,依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當勞工疑似患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後才能確認,而如果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然而,實務上目前有設立鑑定委員會的地方政府只有台北、高雄、桃園,成效相當有限,而且地方政府與勞保局認定狀況也可能不一,產生矛盾之處。因此看起來未來是會將職業病的鑑定程序整合為中央單軌制,避免地方與中央認定上產生不一致之處,反而容易衍生勞資爭議。

以上是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重點整理,這部法令其實還有不少細節更值得大家注意,不過礙於文章篇幅的關係,我們只摘要了一些部分提供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各位有幫助,也希望大家還是要重視職災的預防,最好都用不到這部法令中的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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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碧落榕樹 2021 年 9 月 25 日 於 下午 4:11 - 回覆

    東牆補西牆,僱主還是僱主勞工還是勞工

  2. Nancy 2022 年 4 月 29 日 於 下午 12:59 - 回覆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