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下本票嗎?

分類: 就業服務,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1 年 8 月 23 日

偶爾會在新聞報導中看到有些討債公司、地下錢莊或詐騙集團會逼迫、誘騙他人簽署「本票」來作為威脅,因此對於一些票據不是很熟悉的民眾,往往聽到要簽署「本票」時,心裡就會有些負面觀感。事實上,本票在日常生活中是方便使用又具有法律效力的工具,包含買賣房地產、借貸等情況時都可能使用得到。

不過我們今天想討論的是,假如找到一份新工作時,被老闆要求簽立本票才能上工,這樣是否合理、合法呢?

雇主可以要求員工簽下本票嗎?

什麼是本票?|

依照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指的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簡單來說,只要發票人(要付錢的人)在本票上寫清楚要付的錢、簽本票的日期、什麼時候以前要付並簽上大名,這張本票就會具有效力,執票人(拿到這張本票的人)就可以依據這張本票要求發票人在指定的期限給錢以交換本票,否則就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來追討。

商業本票空白範本

其實本票並沒有一定格式,因此不管是到文具店購買、網路上下載甚至雙方拿出白紙把本票應記載的事項寫清楚,其實都會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千萬不要覺得看起來形式很不正式就覺得簽了也沒責任,各項文件還是要看清楚再簽名為宜。

依照票據法的相關規範,本票應記載的事項如以下規定所示,不過其中有部分資訊即使未載明也仍然有效。

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總結來說,本票上至少應有註明「本票」字樣、「無條件擔任支付」、「支付的金額」、「開出本票的日期」以及「發票人簽名」,其餘未填寫的資訊則可參考上述規定來推定。如果還是有些不清楚的話,可參考以下我們標註整理的本票範例說明。

商業本票範本(註明應記載事項)

看完以上說明,就可以看出其實簽訂本票這個過程並不困難,相對地如果在不熟悉的情況下簽署了本票,甚至除了簽名以外的欄位都是空白的,很有可能會讓自身權益受到極大的損害,過去就曾有勞工到職時簽了空白本票,離職時被雇主求償天價金額的案例(參考報導:任職先簽「空白本票」 當司機3個月離職欠債22億,ETtoday東森新聞雲)

工作時被老闆要求簽下本票合法嗎?|

回到文章標題的疑問,無論是基於什麼理由,雇主能不能要求勞工簽下本票才能來上班呢?先說結論,當然不行!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向其收取保證金,否則就可能會面臨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就服法第67條)。

實務上就曾有公司在與員工簽約時,要求應簽下6萬元的本票並交由資方保管以作為履行契約的擔保,結果被勞動局勞檢後認定有違反就服法的規定而被處以12萬元的罰鍰(第2次違反),等於原本希望取得員工6萬元的擔保,結果反而要繳納2倍的金額給國家。後來該單位不服勞動局的處分因此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其中一項主張是認為要求員工簽下「本票」與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定義的「財物」或「保證金」並不相符,因此認為並未該當違法要件,然而對此法院作出了以下的解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
「⋯⋯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不得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而向求職者或勞工收取保證金,核其立法意旨,係在保障居於經濟弱勢之求職人或勞工,不因求職或服勞務更生財產上不安定之危險,是該條所稱之『保證金』並不以金錢為限,凡供為擔保聘僱契約用途之金錢或與金錢相同評價之代替物均屬之。⋯⋯
上訴人僱用員工時,竟為擔保契約之履行,要求推拿師簽發可替代金錢作為支付工具之面額6萬元本票,使推拿師因簽發本票而負有票據法上發票人之責任,須擔保票款之支付,有被追索及強制執行之可能,其財產上陷於不安定之危險,則上訴人向推拿師收取本票以為擔保,即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所定『收取保證金』之行為相當。⋯⋯」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雖然就服法的文意是禁止雇主向員工或求職人收取「財物」或「保證金」,但立法目的既然是為了保障勞工的財產權,行政機關當然可以基於該目的裁量認定要求員工簽署「本票」與收取保證金的行為相同,因此基於該案件事實判斷雇主違反就服法規定而予以處罰並沒有問題。

被迫簽下本票的應對策略

任職時已經簽下本票又該怎麼做?|

從上述的案例中,我們已經知道老闆要求求職者或員工簽署本票是違法的了,那麼假如過去到職時並不知道這些規範而已經簽了本票且由公司保管,又該怎麼辦呢?以下提供一下建議給需要的讀者們參考:

1.先試著與資方協商
有時候資方其實對於部分勞動法令不甚熟悉,會要求員工簽署本票也可能只是為了自保的一種措施,因此如果老闆還算好溝通的話,或許可以考慮先試著向他說明本文提到的一些規定,並要求返還已經簽下的本票。

2.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假如與資方無法達成共識,這時候便可考慮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返還過去簽下的本票;如果認為資方的做法已經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有損害勞工權益的疑慮時,甚至還可考慮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如果既無法私下協議,經過調解後也不成立的話,則可考慮詳述自己遇到的情況,向自己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勞動局等機關尋求協助(可參考:全台各縣市勞政單位一覽表),或許資方在勞動局介入調查後,便會自知理虧而返還本票給員工。

4.透過訴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如果透過了上述的各種方式後資方仍然不願歸還本票,其實勞方還是不能掉以輕心,畢竟未來如果資方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屆時再提出本票裁定抗告恐怕也難以救濟,畢竟法院在抗告程序中只會審查本票內容是否有誤。因此,勞方或許可考慮另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是到職時遭到雇主脅迫才簽立因此應為無效,不過如果真的有遇到此狀況的話,建議還是可以另外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求職者在找到新工作時往往會因為一些公司繁瑣的報到程序而掉以輕心,但無論是要簽署任何文件或票據,都應該先審慎檢視內容與了解風險後再簽署,才能避免未來遇到更多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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