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在工會遇到通勤職災沒辦法申請勞保給付?

分類: 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發布時間: 2021 年 11 月 1 日

我們在前年撰寫過「沒工作就去職業工會加保?沒注意到四大重點,保費可能就白繳了」一文,簡單介紹了職業工會的性質、投保的條件以及其他投保工會要注意的事項,得到不少讀者的回饋與關注,可見其實有蠻多讀者對於加保在職業工會的細節是有諸多疑問的。撇開雇主要求勞工自行投保在職業工會的狀況不談,大部分符合投保資格的勞工之所以願意另外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保,無非是希望累積投保年資以在未來申請老年給付,或是當發生特定事故時能取得一定的保障。

然而,不知道各位清不清楚,如果是投保在工會但不幸發生通勤災害時,是有可能沒辦法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的,本篇文章就是想與各位分享一下這個議題,讓大家了解相關規範後,能夠再妥善思考與規劃自己的風險與保障情形。

加保在工會遇到通勤職災沒辦法申請勞保給付?

哪些人可以投保在職業工會呢?|

有些老一輩或是對法令規定較不熟悉的民眾,可能會認為沒工作時就要趕快找工會投保避免勞保年資中斷,但事實上依照勞保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要以工會為投保單位進行加保的話需要符合以下兩種條件之一才可以:

一、無一定雇主的工作者:依照勞保局的說明,如果是經常在3個月內受僱於2個以上非勞保強制投保單位的勞工,例如兼任兩份家教工作或是好幾個不同的清潔工作等狀況,便會屬於無一定雇主的工作者而可以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保。

二、自營作業工作者:如果是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以賺取報酬,並且也沒有聘用其他員工跟自己一起作業的話,那就會是屬於自營工作者,例如Uber駕駛、自己擺攤販賣小吃等等,就可以加入與自己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工會投保。

相反的,如果是有固定雇主的勞工,那麼就應該由僱用的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申報加保;如果是自營工作者但是卻有聘僱其他人協助工作,那自己就會成為雇主的身份而應成立投保單位申報投保;另外如果是在國外任職(不包含受國內公司指派到外地出差的狀況),因為從業地區並不是勞保條例施行的區域,也就不能參加職業工會投保了。

那如果實際上不符合上述的投保資格,卻還是隨便找了一家工會來投保,會有哪些問題嗎?依照勞保局的說明,假如被發現有掛名投保等違法的情況,除了會依法取消被保險人投保資格外,已經繳納的保險費也不會退還,那還不如乖乖投保國民年金會較無爭議了。

另外我們也整理了一下投保在工會與一般事業單位的比較供各位參考,假如自己是有選擇的權利的話(例如要抉擇究竟要自己擺攤創業還是乖乖在公司上班),或許可以多了解一些相關資訊後再評估看看:

投保在公司行號 投保在職業工會
勞工負擔的勞保費 {月投保薪資×10.5%(普通事故險費率)×20%}+{月投保薪資×10.5%(就保費率)×20%} {月投保薪資×10.5%(普通事故險費率)×60%}+{月投保薪資×職災險費率×60%}
勞工負擔2成、雇主7成、政府1成 勞工負擔6成、政府4成
勞工負擔的健保費 月投保薪資×5.17%(健保費率)×30% 月投保薪資×5.17%(健保費率)×60%
勞工負擔3成、雇主6成、政府1成 勞工負擔6成、政府4成
勞保保障 生育給付、傷病給付(普通事故與職災)、失能給付、死亡給付、老年給付與職災醫療給付
就保保障 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停津貼與薪資補助、失業期間健保費補助
勞退提繳 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本表係由Workforce勞動力量彙整,未經同意嚴禁轉載。

關於通勤職災的認定原則|

我們在先前撰寫過的「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一文中有稍微說明過有關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原則與規範,而職業災害最常見的其中一種類型,就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的「通勤災害」。

勞動部(過去的勞委會)曾在76年11月6日以台勞動字第4763號函說明過「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凡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因此如果符合前述情況時,雇主就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坦白說前述的解釋令只用簡單幾句話就概括說明通勤職災的定義實在是很容易產生認定爭議,因此實務上當發生通勤職災時,勞資雙方會向勞保局遞送職災傷病與醫療給付的申請,這時候勞保局便會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未來配合職保法上路將更名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來檢視是否符合核發給付的標準,因此也很常被作為認定某一事件究竟是不是職業災害的判斷依據。

依照上開準則第4條規定,如果勞工(被保險人)在上、下班過程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時,或是因為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下列的情況之一的話,就不得被視為職災,勞保局也就不會核發相關的職災給付了。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綜合以上來說,我們整理了幾項有關於通勤職災認定的重點,如下圖所示,因此當勞工確實有此需要去申請相關給付時,勞保局就可能會基於審查準則要求詳細說明並舉證職災發生的人、事、時、地、物,以確認是否符合準則。

通勤職災認定標準

順帶一提,由於通勤職災的認定需要符合上列的多項條件,有時候當事人就可能會因為某項條件而導致申請給付被駁回,例如我們前陣子有撰寫過一篇「下班吃早餐 也算職災喔」的貼文,就是在說明過去有件案件因為發生的事故是否在「適當時間」與「必經途中」出現爭議,當事人在被駁回給付申請與提起爭議審議失敗後,便成功透過行政訴訟爭取到自身權益,有興趣的讀者也可以再參考一下了。

投保在工會,發生通勤災害時恐無法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回到本篇文章的重點,如果勞工確實屬於無一定雇主的工作者或是自營作業者,當然就可以透過職業工會加保勞保,但為什麼我們在文章開頭提到若是投保在工會但不幸發生通勤災害時,是沒辦法申請到職災的相關給付的呢?主要是因為勞動部過去有作出以下的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
「係指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之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係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另參加職業工會之被保險人於假日臨時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往返日常居、住處所及就業場所應經途中之事故,非屬前開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範圍。相關案件應依上開規定視個案事實認定。」

勞動部過去在這則解釋令中就有提到,如果是參加職業工會投保的勞工,在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的工作並在通勤途中發生事故並導致有傷病時,也不能請領職災的相關給付的(但如有住院四天以上的話,仍可請領普通傷病給付),雖然勞動部並沒有在該解釋令中進一步解釋緣由,但後來確實有投保在工會的工作者要申請通勤職災的相關給付時遭到駁回,後續只好透過行政訴訟向法院訴請要求勞保局核發職災醫療及傷病給付,如以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
「經查,原告是參加OO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會員,經該工會投保加入勞工保險而為被保險人,為原告所不爭執,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107年10月8日保職簡字第107021156141號函附卷可參,顯見原告係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而投保成為被保險人,至為明確。則依上開改制前勞委會之函令所釋如從事非該職業工會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必須在『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始得請領職業傷害保險給付。」

在此判決中,其實有引用到勞動部過去在97年作成的另一則解釋令(但是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中找不到),其中提到如果是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工作者,假如因為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的工作,並且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才可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也就是說,如果投保於職業工會並且發生通勤災害的話,請領職災給付的範圍是較為限縮的。因此,法院便基於上述的解釋令,認為本案勞工既然是投保於美容業的職業工會,卻是在從事推拿工作後的下班途中發生職災事故,顯然就不符合勞動部的解釋,因此認為勞保局不核發職災相關給付是合法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2號判決:
「準此,原告於OOO年OO月OO日發生事故之當日仍於OO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加保中,其係因其從事推拿師工作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非屬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亦不符前述勞委會97年10月20日令之釋示。是被告認原告非屬職業傷害,因而按普通傷害辦理本件車禍之勞保給付,並核定自OOO年OO月OO日至OOO年OO月OO日出院止共2日傷病給付,於法有據,審議審定及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當,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投保工會發生通勤職災認定流程概述

總結來說,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工作者原本應該只有在從事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相關工作時,卻不幸發生職災的話才可以請領職災給付,但勞動部曾以97年10月20日勞保3字第0970079500號令放寬解釋過,如果是從事非本業工作但是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的話仍然可請領職災保險給付,但若是在通勤途中發生事故的話,就不在給付的範圍內了。

不過最後可能還是有個疑問,如果今天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確實是在從事本業相關的工作,例如投保在某縣市餐飲職業工會,然後去擺攤的途中發生事故,是否就可以請領職災相關給付呢?由於我們並沒有查找到相關的解釋令或是案例,這可能就得等未來勞保局會不會有新的解釋,或是有機會的話我們再發函至主管機關詢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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