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課題?勞動知識何時開始學好呢?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21 年 11 月 28 日

Workforce勞動力量在上週四(11月25日)的時候,應范雲立法委員的邀請到立法院參加「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的公聽會,相信大家可能對於這部法令草案應該很陌生,但事實上這部法令的雛形從103年起就多次有立法的討論,只是因為各種因素而無法順利闖關。這次,我們很榮幸可以從業界及自媒體的角度受邀參與草案公聽會,因此便由筆者(即創辦人徐宣豐)代表參與並提出我們的觀點,本文就簡單跟各位分享一下公聽會討論的一些重點~

終身課題?勞動知識何時開始學好呢?

參考新聞連結:
台灣是「過勞之島」立法院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立法
避免過勞 立院舉辦《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公聽會

關於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

提到勞動教育,雖然目前各地方主管機關已經有分別舉辦了各類的勞動法令課程,例如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勞動事務學院」或是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勞工大學」等,不過這類課程主要服務對象都還是以社會人士為主,而且並無強制性而只是鼓勵勞資雙方可以透過政府的資源提升相關知識。

然而,如果提到社會的勞動意識的話,普遍來說大部分的民眾應該都會覺得並不足夠(無論是勞資雙方都一樣),而「勞動教育促進法」主要就是希望未來在立法之後,除了雇主與在職的勞工都能加強勞動意識與相關法令概念外,也會將勞動教育納入國民教育課綱之中並向下扎根,讓國民在求學階段就能對於未來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與勞動議題有基礎的認識,無論日後是擔任勞方、資方或人資的角色,也都能在充分了解勞權知能的情況下善盡自己的本份,進而降低勞資爭議發生的機率並穩定社會發展。

勞動教育法目前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有四個草案的版本正在討論當中,我們彙整了這些版本中對未來影響較大的重點(但不見得各個版本的細節都完全一致,僅是以我們的角度部分擷取),讓大家更能了解假如順利立法後可能會帶來哪些改變。

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重點

從我們所整理的一些重點來看,這部法案無非是希望國民從學生時代到出社會後都能持續地接受勞動教育,並以獎罰並進的方式達成此目的。不過既然草案有四個不同的版本在討論中,也代表還有一些地方沒辦法取得共識,而這也是這次立法院舉行公聽會所希望採納各界意見的用意。

Workforce勞動力量的觀點|

在這次的公聽會中,討論的提綱大致上為勞動教育是否重要、法令的主責機構應該是哪個機關以及是否要明訂學生、勞工與雇主所應接受最低的勞動教育時數。Workforce勞動力量在參與前便簡單彙整了我們的意見,除了在當天口頭發表外,也另以書面方式提供給立法院參酌,以下便節錄部分內容讓大家了解一下我們的立場與觀點:

一、勞動知識是職場基礎技能,但大多數勞工都是「從做中學」
依據個人過去擔任過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員以及目前經營Workforce勞動力量自媒體的經驗,每個勞工不管是從學生時期的工讀機會到出社會後的正職工作,其實從檢閱事業單位的招募廣告、投遞履歷與面試、正式受聘到終止勞動契約(不管是離職還是因為其他事由)或甚未來請領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每個階段都有受到不同的勞動法令保障。
然而,對於勞資雙方來說,往往都是遇到問題後才開始到處尋求協助與意見,這時對於資方而言通常違法事實都已經確立而無從補正(例如使員工超時工作、勞健保高薪低報等),對於無意觸法的中小企業來說,有時候便會面臨到預期以外的罰鍰(例如涉及就業歧視案件,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第65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或甚因此而無法再繼續營運;而從勞方的角度來看,如果對於相關規定與權益並沒有事先了解一二的話,很多時候對於違法事實都無從舉證,也將會影響日後主管機關進行調解、勞檢或當事人爭訟的權益。
因此,培養國人有基礎的勞動知識至關重要,特別是對於就讀高中或大專院校的學生來說,已陸續有進行就業準備的需求,如果對於勞動基礎知識一無所知,很容易會因此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進而對社會發展不利。

二、本法主責機構應為勞動部,並由其他部會協助辦理
依照本法草案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的規範符合實務上的運作情形,勞動部與各地方的勞政主管機關應更能充分了解哪些內容是更符合勞資雙方所需要具備的基礎知識。
本法宗旨雖然係希望將勞動教育融入十二年國教之中向下扎根,讓學生在學期間即能培養對於勞動議題的基礎認識,但本人認為勞動教育的核心與關鍵仍然是在勞動市場中活動的雇主與勞工,透過對於雇主及其所聘僱的人事管理人員、在職的勞工朋友們進行勞動教育,才更能在具有實務經驗的情況下,感同身受地建構勞動知識。至於涉及其他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部分,則明確將各主管機關執掌劃分清楚,由各該主管機關協同辦理應即能達到同樣之目的(例如國民教育階段由教育部協助、辦理商業登記階段參加必要勞動教育講座則由經濟部協助等)。
此外,針對本法第2條有關適用對象的規定,因應近年來零工經濟平台與非典型勞動型態的興起,或許可以參照勞動事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列「其他基於從屬關係提供其勞動力而獲致報酬之人」為適用對象,讓這類工作者可以明確了解有關勞雇關係認定的實務情況與其他相關權益,俾利在資訊充足的情況下,再判斷所承接的工作型態是否合理,或進一步自行評估是否要接受這樣的工作條件。

三、明訂本法適用對象之教育時數固然重要,但教育質量更是關鍵
對於學生、勞工或雇主所應接受勞動教育之最低時數訂定固然重要,但無論是何種身份的適用對象,所面臨的課業、業務與經營壓力也都不小,倘若在本法中訂定了過於硬性的時數,可能將使勞動教育課程僅是形式上地進行而無法達到其目的。除此之外,本法訂定後,各階段的勞動教育究竟應如何施行也可能需要在實務運作後才能動態調整,因此或許可考慮以授權主管機關另訂行政規則之方式訂定各階段所應接受勞動教育之時數,俾保留一定之彈性。
此外,由於勞動法令與勞資關係實務爭議情形千變萬化,因此如要期待學生於求學階段就能理解勞動法令的整體架構與概念恐怕非常困難;而對於勞工朋友來說,即便知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也可能會迫於現實的無奈而不敢發聲或選擇放棄自身權益,舉例來說,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已規定特別休假應由勞工排定之,而雇主僅能在遇有特殊情形時與其協商調整休假,但最終仍應尊重勞方排定的特休期日,然而在勞資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又有多少勞工敢基於法令以主張自身的特休權利?
基此,應接受勞動教育最主要之對象仍應以有聘僱勞工的雇主為宜,因此建議可參考部分黨團草案中所提及的,如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命雇主指派相關代表人員參與一定時數之勞動教育,以讓受處分之事業單位充分了解應如何改善自身制度,避免再次受罰。

關於其他與會專家學者的意見|

在公聽會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從各個立法委員、專家與學者的發言中感受到大家對於勞動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是不分黨派或立場地一致認同的,差別只是在於未來具體施行時的管考、流程與各階段的受勞動教育時數等細節需要取得共識而已。

筆者從與會的各個立委及專家學者中的發言與彙整的資訊中,獲得了不少啟發與新的觀點,例如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的邱羽凡副教授,在會中就有提出了「勞動教育與勞工教育」的差異,希望未來如果立法後能夠做出區隔以達成不同階段勞動教育的目的性。

節錄邱副教授在臉書中提到的,她認為「勞動教育應該是建立在人性尊嚴和以人為主題的職業關係之上,而不是把“人”當作“人力資源”此種被客體化的生產工具,而這種認識宜從小(國小)就從了解各個職業開始,學習認識每個職業的內涵而得出尊重,而不是一直被社會的刻板印象灌輸(例如誤解空服員的工作是送餐和賣免稅品,其實是保障飛行安全)。然後再進入集體勞資關係,認識其中不可或缺的工會和團體協商,不再將這些視為洪水猛獸,而這也是德國中學生所要學習的課程。」

在公聽會中,邱副教授也提出德國的勞動教育教材為例,勞動教育並不是要民眾從學生時期就要了解勞基法、性平法等等勞動法令,而應該著重於勞動意識的提升,讓學生從小就認識不同職業所應扮演的角色,進而尊重勞動價值。當在培養一定的基礎知識後,我們也才能讓學生了解到目前臺灣最為缺乏的「團體協商」的目的與概念,讓勞動者知道爭取權益不只是單打獨鬥,而還有更有效的方式讓勞資雙方可以取得較為對等的地位協商各項勞動條件。

總而言之,這次的參與對我們來說是個難得的體驗,但同時也因為看到社會中有這麼多前輩持續為了推動勞動教育、改善勞動意識而努力著感到非常開心,希望這次的立法可以盡快取得共識,讓下一代有更好的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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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雅立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於 下午 9:39 - 回覆

    收到電子報,趕緊來看新文章。
    也因為看了這篇,才留意到過去有推動「勞動教育促進法」草案的呼籲。

    組織經營到可以參與到草案的討論,為勞動力量高興 ^_^

    • Workforce勞動力量 2021 年 11 月 30 日 於 上午 10:12 - 回覆

      謝謝雅立的支持與肯定,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