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休八天就一定合法?沒給加班費還是可能被勞檢!

分類: 工作時間,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2 年 1 月 8 日

在2022年的今天,當我們打開人力銀行看看各種徵才廣告,還是會看到不少企業在標題中主打「月休八天」作為勞動條件之一,不過如果是對勞動法令稍有研究的讀者們,應該都知道月休八天其實並不見得完全合法,與一般週休二日、見紅就休的勞工比較後,就可以知道最大的問題是在「休息日天數」的差異,因此本篇文章就希望從這個排定例休的基本概念出發,讓勞資雙方了解一下究竟法令的規定為何,又該如何補救。

月休八天就一定合法?沒給加班費還是可能被勞檢

勞動基準法是以週為單位規範例休|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另依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應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簡單來說,在未實施變形工時制度的情況下,資方應在一週內(通常是週一至週日為一週期)排定一例一休,且不可連續出勤超過六日。

每七天應有一例一休

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很常說勞基法其實並無月休幾天的概念,而應以「週」為單位來排假,即使採用了「變形工時制度」,也只是讓排班週期從單週擴張到二週、八週或四週(當然也必須遵守各類制度的其他規範,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一文)。當事業單位面臨勞動條件檢查時,勞檢員為了確認排假是否合法,大多也會詢問勞資雙方是否有特別約定排班的週期,以確認是否有休息日加班的情形。

事實上,我們在兩年多前就曾經以Youtube影片解釋過月休八天的問題為何,有興趣的讀者們也可以回顧一下這支影片,就能多少了解了以月休排定休假的問題所在。

月休八天會讓休息日比週休二日的勞工還少|

如我們在影片中所提到的,如果事業單位是採用固定月休八天的方式與員工約定休假,那麼全年度的休假只會有96日(8日×12個月),但由於勞基法是規定以週為單位給假,因此以全年52週乘以每週一例一休來計算的話,實際上勞工一年應有104天的例休假(2日×52週),兩者就會相差了8日,如果雇主沒有特別計算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的話,就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了。

除了例假與休息日,如果勞工當月有遇到國定假日(法令上的用詞稱為「休假日」)的時候,雇主也應該要讓員工在當日休假、發給加倍工資或是調移休假。依照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目前勞工的有放假的紀念日如下:

紀念日名稱 休假日期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一月一日
農曆除夕 依農曆而定。
春節初一 依農曆而定。
春節初二 依農曆而定。
春節初三 依農曆而定。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兒童節 四月四日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 依農曆而定。
勞動節 五月一日
端午節 依農曆而定。
中秋節 依農曆而定。
國慶日 十月十日

除了上述的國定假日,如果具有原住民族身份者,當遇到自己族別的歲時祭儀時,便可檢具身分證明向雇主表明休假的期日,詳請可參見「關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的常見問答」一文。

此外,當遇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公民投票日時,由於這些日子都是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勞工的工作日有遇到這些日子的話,也應該要照常給假或是依照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

綜上所述,勞工到職時單純約定「月休八天」其實是有點攏統、模糊的勞動條件,是否會針對不足的休息日計算加班費、國定假日會照常休假還是調移等細節,最好還是在到職時特別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依照紅字排定月休,這樣是否就沒問題?|

有些企業可能有意識到上述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因為業務需求又無法讓員工像政府機關一樣採用週休二日,因此就折衷以「視當月紅字有幾天就排定幾日月休」的方式排假,更精確一點來說的話,就是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每年公佈的行事曆,看當月有幾天的例休假與國定假日,然後跟員工協議在每個月份分別排定幾天的例休假,不過即使是採用這樣的制度,也完全沒問題嗎?

首先,如我們上面所提及的,勞基法是以「週」為單位排定一例一休,如果以月來排定休假,乍看之下總休假天數沒問題,但卻有可能導致某幾週因為週期內例休不足,而使企業需要額外給付休息日加班費,甚至也可能導致有連續出勤超過六天的情況產生而違反法令規定。

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出勤的事業單位
(以111年1月排班為例)

如上圖所示,若參照人事行政總處的行事曆,可以發現111年1月份中有4個休息日、5個例假及2個國定假日,另外1月22日原本為休息日但是經變形工時制度後與2月4日的工作日對調,因此如果事業單位參考了該行事曆而在1月份中排定了11日休假,就有可能排出與法令規定不符的班別,如以下的範例所示。

以月為單位排休的潛在風險
(以111年1月排班為例)

在上圖的排班範例中,雖然單月的總休假天數與週休二日的員工相同,但仍有以下幾個潛在問題:

  1. 週期內未有一例一休:假如這個排班範例中的企業是與員工約定週一至週日為一個七天的週期,那麼在1月24日至30日的週期內,因為只在1月29日排定了一日的例假而沒有休息日,就可能會產生當週有休息日加班的情況,這時候雇主反而需要另外負擔加班費了。
  2. 連續出勤超過六日:依照我們上面有提到過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除非事業單位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或是有特殊情況而依照勞基法第36條第4項彈性調整例假,否則都不得讓員工連續工作達到七日以上。
  3. 國假調移需個別同意:勞動部過去曾以104年4月23日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解釋過勞資雙方可以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為這種調移方式涉及到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所以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才可以調動。

總而言之,要以月為單位排班不是不行,只是排班者仍然要清楚地知道法令上關於例假與休息日排定的邏輯為何,否則稍有不慎就會排出與法不符的班別,便可能因此而需要支付加班費或違反法令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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