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打疫苗就不能上班?

分類: 動態議題發布時間: 2022 年 1 月 11 日

從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開始蔓延至今,相信許多人自始都戰戰兢兢地配合政府的防疫措施,但到了2022年的今天,應該不少人也跟我們一樣,對於不知道到底何時才能結束隨時得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及到處都要實聯制的生活而感到無奈吧!除了要遵守這些防疫措施,為了要降低感染與引發重症的風險,從2021年開始民眾就陸陸續續配合政策施打新冠肺炎疫苗,雖然一直以來政府都未強制施打,不過從今年開始,擔任部分職務的工作者如果沒有接種疫苗的話,恐怕就不能出勤工作,真的是如此嗎?

本文就來分享一下,到底有哪些從業人員必須要完整施打新冠肺炎疫苗後才能出勤,如果無法配合的話又有哪些風險。

沒打疫苗就不能工作?

哪些工作者應接種新冠肺炎疫苗後才能上工?|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2021年12月8日發布的新聞稿,由於國際疫情持續嚴峻及Omicron新型變異株之威脅增加,考量國內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尚屬充足,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自2022年(民國111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因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特性,因此將強化疫苗接種規範。

強化部分場域人員疫苗接種規範1
強化部分場域人員疫苗接種規範2

那麼,究竟有哪些場所的工作人員,需要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或配合規定於一定期間內進行篩檢呢?可參考以下的列表:

各部會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2劑疫苗之第二階段清單(部分內容以精簡方式顯示)

主管機關(部會) 業管場所場域之工作/從業人員
衛生福利部 醫事人員
醫療器材商、藥商之從業人員
衛生單位第一線防疫人員(含疫苗生產及疫苗倉儲物流人員)
早療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保母)
全國性考試工作人員
內政部 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送餐服務等工作之村里長或村里幹事等人員
殯葬場所相關工作及服務人員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未執行防疫相關作業之警察(含非第一線之海巡及消防人員)
執行救災救護人員(指消防隊及民間救護車執行緊急救護技術之第一線人員)
實施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執行居家檢疫與居家隔離者關懷服務工作之垃圾清運環保人員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第一線海巡、岸巡人員、警察(含非第一線之海巡及消防人員)
國防部 軍人
軍事機關及國安單位之文職人員
憲兵
勞動部 實際執行勞工居家檢疫住所實地關懷訪視及勞動力發展署之前進指揮所相關人員
外籍移工防疫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
交通部 國籍航空機組員
國際商船船員(含國籍船舶船員及權宜國籍船員)
防疫旅宿實際執行居家檢疫工作第一線人員
防疫車隊駕駛(含國際港埠及國際港埠以外之防疫專車)
運輸業:大眾交通運輸、計程車、國道客運、貨運之駕駛,離島空運、海運運輸人員,高鐵、台鐵相關工作人員
第一線郵務處理人員
公路總局監理所站第一線人員
CIQS( 內政部移民 署及警政署、農委會防檢局、衛福部、交通部民航局及航港局、財政部關務署) 港埠執行邊境管制之海關檢查(Customs)、 證照查驗(Immigration)、人員檢疫及動植物檢疫(Quarantine)、安全檢查及航空保安(Security)等第一線工作人員
港埠CIQS以外之第一線作業人員(於港埠入境旅客活動區域需接觸旅客之第一線工作人員、執行港口各類船舶之碼頭裝卸倉儲、港埠設施及職安、環保管理巡查,引水等各項作業,須與外籍船員接觸等第一線工作人員)
經濟部 外送員
倉儲業
合法攤商及賣場收銀人員
農業委員會 各類批發市場第一線工作人員
活魚運搬船工作人員
司法院 第一線執法人員
法務部 第一線執法人員
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教育部 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職員工與校內工作人員
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補習班教職員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教職員工
境外生防疫宿舍之第一線工作人員
全國性考試工作人員
考選部 國家考試工作人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之選務作業相關工作人員
各部會 國家關鍵設施必要工作人員 (依「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以「能源」、「水資源」、 「通訊傳播」及「交通」等主領域,由該領域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工作人員為限。)
維持防疫體系運作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官員

除了上述的指定從業人員之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在110年12月5日的新聞稿附件中,列出了各主管機關所業管的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共有24類場所應遵照相關指引辦理防疫措施,詳如下表所示:

訂有COVID-19疫苗接種規定之防疫指引

序號 主管機關 防疫指引
1 教育部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2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3 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4 短期補習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5 樂齡學習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6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7 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
9 經濟部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0 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1 資訊休閒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2 視聽歌唱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3 桌遊、麻將休閒館營業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4 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家、酒吧、酒店(廊)、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及其他類似場所(特種咖啡茶室、夜店、舞場、三溫暖)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5 大型餐宴、婚宴場所防疫管理措施指引
16 美容美體業防疫管理措施建議指引
17 會議及展覽場館防疫管理措施
18 勞動部 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19 衛生福利部 托嬰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20 衛生福利多元預防社區式活動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21 衛生福利機構(社區型)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22 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23 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24 民俗調理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指定場域的事業單位,應該有哪些因應措施?|

從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公告來看,簡單來說,部分場所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如果沒有完整接種疫苗的話,就應該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才能出勤服務,如果雇主沒有遵照相關的防疫措施而讓未施打疫苗且未有採檢紀錄的員工上班的話,反而可能會因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到衛生主管機關逕行裁罰。

指定從業人員應完整接種疫苗之場所防疫措施

一、建立工作人員施打疫苗名冊

由於被政府公告相關人員應完整接種疫苗的各個營業場所/場域之主管機關不同,因此防疫措施的細節可能也會略有出入,不過為了證明所屬的員工都有接種疫苗或依規定篩檢,事業單位都應核實造冊記錄人員的接種疫苗情形、快篩或PCR檢測情形,我們以高雄市經濟發展局公告中的附件為例,可參考的造冊方式如下圖所示。

高雄市從業人員接種疫苗及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情形(111.1.1)

二、影印員工之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黃卡)備查

員工究竟有沒有施打疫苗,當然不是自己說一說就算數的,因此為了確保員工確實都有依規定完整施打疫苗並確認其施打日期(畢竟指揮中心有提示相關從業人員最晚應於110年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可依照主管機關的公告或來函,請求員工出具疫苗黃卡並影印一份作為佐證,而雇主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妥善保存員工的個資。

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黃卡)

三、於營業場所張貼「場域員工自主管理防疫告示」

有些主管機關會要求事業單位應在營業場所員工自主管理防疫告示,讓顧客或洽公的民眾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該場域從業人員疫苗接種或篩檢的情形,更能放心地處理各項業務。該告示應無統一的格式,我們同樣從高雄市經濟發展局公告中的附件提供給各位參照使用。

員工自主管理防疫告示

沒打疫苗就不能出勤工作嗎?|

既然指揮中心已經宣佈部分場域的從業人員應完整施打新冠肺炎疫苗,那麼雇主是否要求員工應確實接種疫苗後才能出勤呢?其實勞動部在去年(2021年)7月23日就曾在官方網站的問與答中提到過,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應配合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辦理。除非是指揮中心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有相關要求,雇主才不能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也不能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

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接種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後,始得提供勞務?

因此,如果員工來不及施打疫苗、經醫師評估後不建議施打新冠肺炎疫苗的話,那員工就應該每週提供一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新進員工的話則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3日內的陰性證明),並由雇主造冊登載,以符合防疫規範。

由於自費抗原快篩費用約為每次700至1,000元不等、自費核酸檢測(PCR)每次約至少3,500元起算,而且如果檢驗結果書面報告或證明需求者,也可能需再額外付費,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恐怕都是不小的負擔。因此如果是主管機關指定加強防疫措施場所的從業人員,在沒有特殊事由的情況下,最好還是儘速配合完整施打疫苗為宜。

倘若員工完全不願意配合接種疫苗,也不願提供相關的自費篩檢證明的話,雇主可先試著與員工協議並探究其無法配合的原因,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應屬可歸責給勞工本身的勞務「給付不能」,則勞工無法出勤期間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甚至可考慮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接種疫苗可請疫苗接種假|

最後再次提醒一下,員工在前往接種疫苗期間或是為避免接種發生不良反應,都可以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規定向雇主請求「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則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共有2日的時間。由於勞工配合接種疫苗是不可歸責於雇主的未出勤事由,因此該期間可不發給工資,但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詳細的請假規範或想知道更多防疫相關的假別的話,可參考「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各類假別總整理」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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