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治療超過二年,雇主就不用補償?

分類: 職業災害發布時間: 2022 年 4 月 13 日

我們幾年前曾在「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一文中,簡單介紹過當勞工遇到職業災害時的處理流程,包含職災認定、雇主補償責任以及職災治療終止後的協助措施。不過在我們過去舉辦課程或線上諮詢的過程中,偶爾會遇到有讀者提問,「是不是職災治療過了二年之後,勞工就拿不到補償了?」本篇文章就是希望從不同的法令規定出發,讓各位了解一下有關職災補償是否有法定的上限,雇主又應該注意哪些重點。

職災治療超過二年,雇主就不用補償?

關於職業災害補償的規範|

職業災害處理概要

首先還是來介紹一下當勞工發生職災時,勞資雙方所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如上圖所示,當勞工不幸發生職災時,除了應儘速就醫避免傷害加劇外,雇主在職災通報、後續的補償與重建等階段都應負起法定責任,協助勞工可以在維持一定經濟水平的情況下儘速恢復工作能力重返職場。

在各個階段中,職災認定往往是最容易發生爭議的部分。假如雇主對於勞工所發生的職災存有疑慮,也可以先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規定,先讓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與留職停薪,直到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的話,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9條規定)。

一但確認勞工為職災後,接著就應依法進行補償,依照勞工的職災狀況,補償可區分為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失能與死亡補償,由於本文是要來討論職災補償是否有法定年限,因此會著重於「原領工資補償」的部分,可參考以下法令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這邊所提到的「原領工資」補償,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如果是月薪制勞工的話,應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換算為一日工資;時薪、日薪制人員則應以勞工遭遇職災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來計算。另依照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這些補償應在原約定的發薪日發放。

簡單來說,雇主應依照勞工遭遇職災後的治療、休養期間(依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為主)給予公傷病假,並且在該期間內給予員工前述的原領工資補償,維持其個人與家庭生活開銷。

公傷病假其實並沒有天數限制|

公傷病假的法源依據為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但該條文僅簡單規範「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而並沒有像是普通傷病假一樣有年度內請假天數的限制,所以公傷病假其實並無二年的期限,只要勞工仍然在醫師專業判斷下仍需進行治療、休養的期間內,雇主都仍應依法給假與相關的補償,這點勞動部過去其實也有作成解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7月13日(82)台勞動三字第39118號函
「勞工公傷病假醫療期間屆滿二年未能痊癒,仍在繼續醫療中,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規定,繼續給予公傷病假。如未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公傷病假期間,雇主仍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雖然現實中比較少見有勞工需要治療或休養長達兩年以上的狀況,不過萬一真的有員工不幸遭遇到如此嚴重的傷病,恐怕會使雇主難以預期職災勞工何時可以復原,而使補償責任不斷增加。這時候,雇主便可以考慮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給予職災勞工40個月的平均工資買斷補償責任,但依照法令的文義,需要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一、職災醫療超過二年仍未痊癒。
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三、不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從上述的條件來看,其實要同時符合這些條件並不容易,況且即便職災勞工都已成就這些條件,是否要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依照文義來看決定權也是在雇主身上,而並非勞工提出就一定可取得該補償。換句話說,如果雇主認為職災勞工已經快要痊癒或是治療終止的話(例如估計職災勞工治療二年又三個月即可治療終止),也可以選擇繼續按原領工資繼續補償,這點可以從勞動部官網中的問答略知一二。

職業災害補償時效-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除了主管機關的見解,過去也有實務上的案例有因此產生爭議,法院也明確地指出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以買斷工資補償責任的決定權是在雇主身上,可參考以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勞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但按勞基法第59條第2款但書係規定『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是除須以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外,且須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准由『雇主』行使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之權利,使得以免除勞工超過3年6月以上無限次之補償工資責任重負。即其性質上係專屬雇主之權利,僅在符合前開法定要件後,始得由雇主本人主張行使之,非勞工所得任意主張。

總而言之,公傷病假並無天數的限制,主要還是要看職災勞工實際上醫療、休養的狀況而定,如果老闆們擔心這項潛在的風險的話,或許可以考慮透過其他商業保險(例如雇主意外責任險)來降低這些可能的損失。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的上限,與雇主補償責任的關聯?|

另外很常會讓勞資雙方誤會職災補償有二年期限的規定,應該就是因為勞保職災傷病給付有兩年上限的緣故了。依照勞保條例規定,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是分段給予不同標準的給付,治療與修養在一年內的話,應按勞工(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超過一年的話,則是以50%計給,合併後最高以二年為限。

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雖然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職災傷病給付可以抵充雇主的責任,但如果有不足原領工資的情況時,剩餘的部分仍應由雇主負擔,因此假如職災勞工的傷病治療期間超過兩年的話,雇主就可能面臨無從抵充而需要自付全額的情況,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上面會建議可以考慮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來降低這些風險了。

職災補償的抵充概念

最後再補充一下一個重點,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將在今年(111年)5月1日正式上路,有關修法的重點,可參考我們先前撰寫過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懶人包」,而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新法的規定職災傷病給付的上限雖然仍為兩年,但增加了給付的標準,從職災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開始的二個月內,是按100%的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從第三個月開始則是給付70%,不只降低了雇主的負擔,也可以避免一些未能依法從雇主那取得補償的勞工,產生太大的經濟缺口。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新法提高職災傷病給付金額

無論如何,還是希望勞資雙方無論是在通勤或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務必都要注意自身的工作安全,畢竟再多的補償或和解金,都換不回自己的身心健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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