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進行心理諮商,可以向公司請病假嗎?

分類: 休假與請假,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2 年 9 月 5 日

當人們有病痛時,會到診所或醫院就醫尋求醫師解決生理上的疾病,如果是受僱者的身份,便可以向醫療機構索取相關證明後向雇主請病假。但如果勞工是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困境,進而在內心產生揮之不去的焦慮、煩躁等感受時,又可以怎麼辦呢?

其實現代人面臨高壓的工作環境與經濟壓力,容易會因為日益累積的負面情緒而讓自己的精神受到嚴重的影響,當尋求家人、朋友都感覺無法解開心裡的結時,或許就可以考慮找尋專業的心理諮商師聊聊,透過目標性地談話找到自己內心的問題所在。

不過既然因為生理上的病痛可以看醫生後請病假,那如果是基於心理的焦慮而透過專業心理師諮商的話,是否也能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就診後請這些機構開立證明,並向公司請病假呢?
(本篇文末會有Workforce勞動力量去函主管機關後得到的正式回函唷!)

勞工進行心理諮商,可以向公司請病假嗎?

關於病假的相關規範|

可能有些人會有疑惑,假如勞工確實能提出在請病假之日有進行心理諮商的證明,那麼就從寬認定就好,為何還需要另外寫一篇文章特別討論呢?嚴格來說,病假天數的認定不只會影響到薪資的計算,如果全年度的病假天數接近法定上限時,也可能會牽涉到後續的留職停薪或甚至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因此,以下便分為幾個階段來說明有關病假的規定:

普通傷病假使用注意事項

一、病假天數

如果像是一般感冒、輕微的症狀等不需住院治療的疾病,那麼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應可向雇主請求「未住院」的普通傷病假,詳細規範如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法令的用字之所以會稱為「普通」傷病假,是否代表另外會有「特別」傷病假呢?其實不然,相對的假別應該是因為職業災害而衍生的治療、休養期間,可向雇主請求的「公傷病假」,細節可參考我們的另一篇文章「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總之,法令既然有明定病假的天數與薪資給付規範,當勞工合法提出病假的訴求時,雇主就不能拒絕給假,但可注意員工在年度內請假的天數是否有超過法定限制。

二、病假薪資計算

依照上面提到的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不過單純看法令規定可能還是會產生一些疑惑,所以勞動部過去也針對病假的細節作出多次解釋,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法規中所提到的30日半薪病假,應是以「工作日」來計算,參考函釋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0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略以):
二、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一、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次查該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故該函所稱「三十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上開的解釋令看起來還是有點複雜,因此我們以下列的圖示來讓各位參考一下病假薪資的計算方式。

病假給薪方式計算圖例

簡單來說,勞工在年度內請病假時,應先以工作日計算請假天數,如果30日的半薪病假都用畢後仍然有請假需求,並且有「一次連續請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情形,後面接續請的病假才可以併同例假、休息日都不給薪。

三、請假天數用畢後,得辦理傷病留職停薪

如果勞工病假天數在年度內都用完後,而且也沒有其他假別可請了,又該怎麼處理呢?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這時候就可以考慮讓員工辦理傷病留職停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由於法規的用字是「得予」留職停薪,所以看起來應是從雇主的角度解釋,因此對雇主來說,也可以拒絕讓員工辦理留停,不過相關的細節最好可事先約定,有以下函釋可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76)台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那麼,如果勞工留停一年後仍然未痊癒,或是雇主不願讓員工辦理留停的話,又應該怎麼辦呢?依照其他相關的解釋令(內政部74年8月20日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3日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此時雇主仍應依照法令規定資遣勞工,而不能視同勞工自行離職。

請病假時所應遵守的程序|

雖然勞工請假時,雇主並沒有准駁的權力,不過對勞方來說,仍然應注意相關的請假程序,避免對企業的人力運用造成不利的影響。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依照上開法令規定,勞工在請假時應敘明請假理由,但有遇到較為緊急的情況時,可以先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請假情形(電話、電子郵件或用通訊軟體告知皆可),也可以請他人代辦請假程序,不過事後仍應依企業內部的工作規則規定或勞動契約的約定完成請假手續(勞動部104年5月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參照)。

以病假的情況來說,通常都是在出勤前先告知雇主或主管有不舒服的情況,之後再自行就醫後取得相關證明,返回工作崗位時再補完成請假程序。那麼,什麼樣的證明才可作為請病假的依據呢?這時候就要參考一個有點古早但又非常重要的解釋令,如下所示。

內政部74年9月11日(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雖然該函釋寫的有點簡略,不過至少我們可以知道,員工要請假時應出具就醫時醫師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才可以讓雇主知道就診的日期與傷病事實。那如果員工所出示的是醫療收據或藥單等資料,又能否作為請假的依據呢?這部分雖然沒有看到勞動部有正式的函令,不過客觀來說,如果勞工僅請一日的病假,並且從前述的文件也可確認該員工有就醫的事實與就診日期,那麼雇主最好仍應依法認定為病假比較妥當。

至此,終於要進入本文的重點了,假如勞工在工作日到合法的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就醫,並且也有取得這些機構所開立的證明,那麼是否可以主張這項證明屬於「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所開立的證明書」,進而向雇主請求病假呢?

工作時間內進行心理諮商可以請病假嗎?|

由於上面提到的解釋令有提到的是「合法醫療機構」所開立的證明可作為請假依據,因此查詢了相關的法規後,發現依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可區分為醫院(含一般醫院、慢性醫院、精神科醫院、中醫醫院、牙醫醫院等)、診所(含一般診所、中醫診所、牙醫診所、衛生所等)、捐血機構與病理機構等,但其中並未列載心理師法規範的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這樣由這些機構開立的證明,也可以算是合法醫療機構開立的證明嗎?

基於以上的疑問,Workforce勞動力量在今年3月份以公司的名義去函勞動部希望得到進一步的解釋,後來勞動部函詢衛生福利部確認後,再轉由高雄市勞工局回覆給我們相關的解釋,參考如下。

1110307勞力字第11103070101號函(函詢勞動部接受心理諮商所諮商得否請普通傷病假疑義)圖1
1110307勞力字第11103070101號函(函詢勞動部接受心理諮商所諮商得否請普通傷病假疑義)圖2

在上面的函文中有提到明確的重點,假如勞工是請求專業的心理師進行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定的醫療業務者,則可請心理師開立相關證明後,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

心理師業務範疇(心理師法)

總而言之,勞工要正視自己內心的問題並且尋求心理治療或諮商,已經需要不少的勇氣了了,如果員工有遇到類似狀況的話,建議雇主除了要依法給假外,也可以適時給予一些鼓勵與協助,讓員工可以漸入佳境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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