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選舉假出勤與薪資計算方式

分類: 休假與請假, 工作薪資發布時間: 2022 年 11 月 9 日

今(民國111)年11月26日(週六)將舉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這次的選舉將選出包含直轄市長、縣市首長、議員或里長等民意代表,因此又被稱之為九合一選舉。順帶一提,由於本次嘉義市市長選舉因候選人逝世,選舉日期將延至2022年12月18日舉行,因此在嘉義市的勞資雙方屆時可能要再特別注意有關選舉假的相關權益了。

2022年選舉假出勤與薪資計算方式

這次除了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外,也會舉行台灣首次的公民「複決」,也就是降低公民權門檻,將憲法第130條提及的年滿20歲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的規定,透過增修憲法的方式讓年滿18歲者享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加公投與被選舉權,並同時停止適用憲法第130條規定。

有關公職人員選舉與修憲複決的討論,各位應該在各大媒體中看了不少資訊了,而本篇文章主要將會著重於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遇到選舉日時,勞資雙方所應特別注意的權益有哪些,以下便會分成幾個重點來跟各位讀者們分享。

勞工遇到選舉投票日時的注意重點

有關選舉日的性質|

依照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而在105年底修法時的立法理由中便有提到,法條中提到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指的其實就是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因此選舉假的性質就跟國定假日是相同的,不過由於休假的目的不同,因此還是有些細節的規範不完全一致。

在一例一休修法後,由於勞基法有不少關於工時與休假規範的變革,因此在修法後所遇到的總統選舉日時,勞動部便以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針對選舉假做出更詳盡的說明,其中有提到選舉日的處理原則,為「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簡單來說,遇到選舉日的當日,整天24小時都是休假日的性質,如果是屬於排班制而當天原本需要出勤工作的勞工,當天應予休假或依法計算加班費。

選舉假可以調移嗎?遇到例休需要另外再補假?|

上面之所以會提到選舉假與一般國定假日的細節規範略有不同,最主要有以下三個差異之處:

一、選舉假不得協商調移
選舉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讓勞工可以透過帶薪休假減少請假的誘因,進而增加在選舉當天投票的意願。換句話說,如果允許勞資雙方比照一般國定假日的做法協商調移選舉假的話,就可能會喪失了前面提到的意義,而無法有效提升勞工投票意願。因此,勞動部便有說明過,既然投票權僅能在投票日當天行使,則選舉日自然就不能其他工作日對調了,這點在勞動部官方網站中的問答便可找到具體的說明。

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或公民投票,雇主應如何給假?可否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過去就曾有企業主張將員工的選舉假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因此選舉當天屬於正常工作日的性質,因此並未發給員工加班費,後來便因此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而面臨了2萬元的罰鍰,就算後來提起訴願也遭到駁回(勞動部勞動法訴字第1050024562號訴願決定書參照),因此企業主或人資朋友們一定要格外注意了。

二、選舉假遇到例假或休息日,不需另外補假
我們上面提到,既然選舉假是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休假日,那麼是否可以像其他國定假日一樣,當剛好遇到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時,要求雇主應再補休一日呢?答案是否定的,在相關法令規定中,雖然有提到勞基法所定的休假日(國定假日)遇到例休時應由勞資雙方另外協議補休日期,但也特別排除了「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還記得我們在第一個部分有提到這個「指定應放假之日」其實就是選舉罷免投票日嗎?因此既然法規有特別排除適用,因此即使選舉日遇到勞工的例休,雇主也不需要再額外補假了(這點在上面提到的107年11月8日解釋令中也有說明)。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選舉假當日出勤未滿一日,僅需依照出勤時數加給工資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釋意旨,勞工在國定假日出勤即使未滿8小時,但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的關係,因此雇主還是要加給一整日的工資。然而選舉假與國定假日的性質不完全一致,選舉假的目的是希望讓員工可以運用時間去投票,因此如果雇主已有安排時段讓員工投票,剩餘的時段則仍然出勤工作的話,則只需要針對出勤的時數加給工資即可,因此在勞動部107年11月8日發布的函釋中,才會特別提到「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主要就是說明與一般國假出勤加倍工資計算方式的不同。

選舉日有出勤的話,應如何計算加班費?|

我們上面用了不少篇幅在說明選舉假的性質與其他注意事項,那麼當勞工實際上在選舉當日有出勤時,加班費又該怎麼計算呢?事實上還是得先釐清選舉日當日原本的性質為何,才可以更精確地知道加班費計算方式,以下我們列出三種情況跟各位說明。

一、選舉日當日原本為「正常工作日」而出勤
假如是屬於排班制的企業,例如像餐飲業、服務業或醫療業等從業人員,工作日與例休需要視業務情況而定,則即使選舉日是在星期六舉行,當天也仍然可能為這些勞工的正常工作日,如以下的班表為例。

選舉日為正常工作日的排班範例

如上圖,假設該企業與員工約定週一至週日為排班的週期,並且已經預先排定各週的例假與休息日,但因11/26剛好為排定的工作日遇到選舉日,則當天有出勤的話,雇主應針對出勤的時數加給工資。舉例來說,假如約定的月薪為30,000元,則當天有出勤8小時的話,雇主應再發給1,000元作為當日的加班費,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8小時】;但如當天原本約定出勤8小時,雇主讓員工外出投票3小時,實際上只出勤5小時的話,則雇主須加倍發給5小時工資,也就是發給625元作為加班費,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5小時】。

二、選舉日當日原本為「休息日」,但因業務需要而出勤加班
這應該是多數上班族較常見的狀況,也就是約定週六與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而因為選舉日排定於週六,因此實際上勞工本來就可以運用休假去投票,但假如當天因為業務需要而出勤工作的話,就屬於「休息日加班」的情況,雇主即應依照原本休息日加班的費率計算加班費。

選舉日為休息日的排班範例

以上面提到的同樣薪資為例,假如某個勞工在原本為休息日的週六有出勤8小時的話,即使當天也同時為選舉日,但雇主只要依照休息日加班的費率計給加班費1,584元即可,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4/3倍×2小時+5/3倍×6小時)】。

三、選舉日當日原本為「例假」,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勤加班
這應該是最為少見的情況了,也就是選舉當日剛好為員工所排定的例假,但又因為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導致員工不得不出勤的話,則應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以例假日出勤的方式來計算加班費,並且需要再給予一日的有薪補休,也需要在事發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選舉日為例假日的排班範例

如上面的排班範例,通常會需要用到例假加班,除了有上述的特殊原因之外,大概也會在當週的休息日有出勤加班的情況,否則也可以跟員工協議把休息日跟例假對調調整即可。

一旦當週的休息日與例假都有出勤,就很有可能會導致員工有連續出勤超過6天的情況,將會嚴重影響到勞工的身心健康,因此,如果要停止員工的例假並且讓其出勤工作,務必要具備法定事由並且依法讓主管機關審查,不然就有可能會違反相關規定了。

以前面的薪資結構為例,假如雇主合法地讓員工在例假出勤8小時的話,則應再發給1,000元作為當日的加班費,計算式為:【30,000元÷30日÷8小時×8小時】,但同時還需要該例假加班結束後的七天內,給予完整一日的有薪補休,因此實際上雇主可能會付出2倍的加班費成本。

※延伸閱讀:
因特殊情況而在例假日加班時,雇主要何時給予補休呢?

遇到特殊情況,加班時數就能無上限?

輪班制人員,遇到選舉日又應該如何計算薪資?|

有些勞工是採用輪班制的方式出勤,就有可能會因為輪值的班別導致有「跨日」的情形產生。即便沒有跨日,有些勞工可能是上晚班的班別,實際上出勤時投票時間早已結束,這樣的情況雇主也同樣須要給加班費嗎?我們一樣列出以下三種情況來說明。

一、選舉日當天輪值小夜班,出勤時投票時間已經結束
通常舉行選舉的時間都是上午8時到下午4時,而對於大部分的「小夜班」,多為下午4時到凌晨12時,因此上班的時候實際上已不可能再參與投票,那麼雇主仍然要計算加班費嗎?答案是肯定的,記得我們上面所提到勞動部的解釋嗎,遇到選舉時所稱的「放假一日」,是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因此只要在這個期間內有出勤的話,雇主即應依照出勤時數加給工資。

選舉日為工作日並且輪值小夜班範例

二、選舉日前一天輪值夜班,跨夜出勤到選舉日當天
有些勞工的輪班時間不固定可能會導致有跨夜出勤的情況,那麼假如是在選舉日的前一天出勤,再跨夜到選舉日當天下班的話,要如何計算加班費呢?

選舉日前一天輪值夜班範例

依照勞動部108年3月4日勞動條2字第1080130118號書函意旨,勞工在選舉日出勤時,雇主應針對「該工作時間」加給工資,而這邊所說的「工作時間」,是指選舉日當日有勞工與雇主所約定的「原正常工作時段」時,雇主即應針對該時段加給工資。

單看勞動部的解釋令可能有些難理解,但我們彙整如上圖為例,假如這名勞工的上班時間是從11月25日的晚上8時開始,一直上班到11月26日的凌晨4時下班,則跨至選舉日(26日)凌晨0時「後」的出勤時數,雇主就應發給加倍工資。另外如果有繼續工作超過正常工時後的話,則應另外計算平日加班的加班費。

三、選舉日前當天輪值夜班,並且跨夜出勤到隔一天
同以上提到的函釋與概念,假如員工是在選舉日當天的晚間出勤,並跨夜到隔日才下班的話,同樣正常工時在選舉日當日的時段應發給加倍工資,如下圖所示。

選舉日當天輪值夜班並且跨夜範例

舉例而言,某勞工於選舉日當天(11/26)晚上8時出勤,並且跨夜工作到隔天凌晨5時下班,則在選舉日當天24時「前」的出勤時數,雇主應另發給加倍工資。另外如果正常工時後仍有繼續工作的情況的話,則應另外計算平日加班的加班費。


最後再提醒一下,勞動部在108年3月4日的函釋中也有提到,如果勞工在選舉日當天出勤後,希望把加班的時數換成補休,其實法令也並未禁止,不過勞資雙方應雇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如何處置等事項予以約定。簡單來說,如果換成補休後仍休不完或是勞工離職的話,建議雇主仍應以本文提到的方式計算加班費給勞工。

總之,希望各位都能順利地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投下每個人手中寶貴的一票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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