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沒注意這點小心領不到

分類: 動態議題, 就業服務發布時間: 2025 年 2 月 13 日By

農曆過年前後,有遇到不少勞方客戶是被雇主資遣的,有些則是企業的客戶跟我們諮詢了有關資遣流程的問題,每到這個時候就有點職場大風吹的感覺呀~特別是有些勞工在被資遣時,也會想趁著過年職缺較多時試著轉換跑道,但一方面又可能擔心找工作沒預期中的順利而產生經濟困難,這時候政府的相關補助與資源就非常重要啦!本篇文章就想簡單分享一些有關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注意事項。

想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沒注意這點小心領不到

在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前,其實應申請的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失業給付」,不過我們過去已有寫過不少內容是在分享有關失業給付細節的,有興趣的讀者們可以再參考以下的連結唷:

什麼是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是現行就業保險法所規定的五種給付之一。查了一下就保法在民國91年時的立法理由,便有提到這項津貼是為了促進失業者儘速再度就業,避免過度依賴失業給付導致勞動意願低落而設立的獎勵。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立法理由

不過可能是為了有道德風險的考量,並不是所有「失業者」都可以請領到這項給付。依照就保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可以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前提是「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而請領失業給付的必要條件之一又是需符合「非自願離職身分」,換句話說,如果是因為個人生涯規劃或家庭因素而提出自請離職的失業者,不只沒辦法請領失業給付,當然也無法進一步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了。

非自願離職資格

雖然一般人認知的非自願離職的身分都是被公司主動資遣才算,不過詳細的非自願離職資格其實應參考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像是雇主有違法情形而勞工主動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或者是定期契約屆滿且符合一定資格等,也都可以算是非自願離職的身分,便可進一步請領失業給付與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了,詳細的規範可參考以上的圖示。

如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給付標準為何?|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資格其實很簡單,也就是「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便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為了方便讀者們參閱,我們整理成以下的圖示供參考。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計算方式也比其他給付還要更直觀一點,是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計算出失業者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後,再折半計算並一次發給失業者。

舉例來說,假如某勞工在被雇主資遣以前的就業保險平均投保薪資為 45,800 元,並且未滿45歲也沒有身心礙障證明,則第一個月的失業給付應為 27,480 元(45,800 元 × 60%)。在請領到第一個月的失業給付後便找到工作且符合「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的資格,這時便可領到剩餘五個月失業給付的半數,金額為 68,700 元,計算式為: 27,480 元 × 5 個月 ÷ 2。

如果想依照自身的投保薪資或其他條件來試算看看的話,也可以直接到勞保局網站中的試算頁面,輸入相關的數據後便可得到參考的金額。相信這樣的補貼,對於有經濟壓力想盡快返回職場的工作者來說,應該會算是不無小補吧!

不過也提醒各位,雖然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請領標準或計算方式相對簡單,但還是有一些細節可能要多注意一下,因此下一個段落的內容建議讀者們還是要看完呀。

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還有哪些要注意的事?|

勞動部過去有發佈過不少解釋令,都是在說明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條件與資格認定細節,其中有關找到工作後「參加就業保險三個月以上」的年資計算部分是特別需要注意的,以下我們彙整了一些重點提供給讀者們參考,並依照我們的觀點提出說明:

一、找到工作後是累積滿三個月就保年資便符合資格

依照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05 月 12 日勞保 1字第 0920027017 號函意旨,核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法令依據,也就是就業保險法第 18 條所規定的「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 3 個月以上者」,應以參加就業保險「合計滿 3 個月」辦理。也就是說即使不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三個月,而是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內換了幾個雇主,但合計後就保年資仍然有達到三個月以上,這時還是可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如果誤以為資格不符而沒提出申請的話可就虧大了。

二、採計的就保年資,不包含仍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的年資

依照勞動部 104 年 1 月 15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30140456 號函釋意旨,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應自申請人完成初次失業認定,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後之再受僱加保年資,始得採計,但不包括「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因另有工作而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這部分可能有一點點難理解,先提供勞保局製作的圖卡讓讀者們參考。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申請時間計算

由於失業給付都是按月計算的,但對失業者來說只要完成初次失業認定後就會取得領取第一個月失業給付的資格,所以就可能像上圖一樣,失業者在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後 14 天無法就業,並從 6 月 1 日開始請領失業給付(依相關程序,失業給付會在 10 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 3 至 5 個工作日匯款),接著很快地在 6 月 20 日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這時候的就保年資,僅會採計領取完失業給付後的期間,也就是從 7 月 1 日起才開始計算,當累積滿三個月後,需要等到 10 月 1 日才可提出申請,所以並不是新工作一滿三個月就可以請領唷!

三、被資遣後又回到原本的公司任職,年資無法採計

依照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2 年 03 月 22 日勞保 1字第 1020140160 號函:「為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運用其契約屬性請領津貼之道德風險,被保險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後,再受僱原投保單位就業加保者,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記得我們上面提到定期契約屆滿也會符合失業給付資格嗎?為了避免有些勞工或企業,刻意運用這些規定來符合請領資格,因此如果失業者在領取失業給付期間是又回到原本的單位受僱並投保就保的話,仍然是無法被採計年資與請領該給付的。

四、與雇主間是因為離職事由爭議而請領失業給付者,需等爭議確定後才可請領

依照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規定,勞工如果是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更具體來說,假如某勞工是主張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進而依照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契約,理論上也符合非自願離職的資格,但大多數的雇主不會直接承認違法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時恐怕雙方就只能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來解決爭議。在這個過渡期間,勞工還是可以檢具相關證明(如調解紀錄)先申請失業給付,不過如果未來確認離職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的話,勞工就需要返還已經領到的失業給付給勞保局了。

或許也是避免有道德風險的疑慮,依照勞動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 年 10 月 04 日勞保 1字第 1010140399 號函的解釋,勞工如果是因為上述的情況而暫時先請領失業給付的話,在爭議結果確定前,是不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

五、還沒完成初次失業認定者,因資格不符而無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最後這個重點超級重要,記得我們前面提過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前提是有符合失業給付請領的資格嗎?事實上,失業給付也不是勞工一被資遣後就可以馬上領得到,依照相關規定,是失業者需要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才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上面提到的這個 14 日,一般稱之為「推介就業等待期」,要經過了這段期間後由公立就服機構確認是否仍然無法順利就業,這時才會正式在第 15 天完成「失業初次認定」,就服機構也才會轉請勞保局審核就業保險年資並核發失業給付。換句話說,如果失業者在還沒完成初認以前就順利找到工作並累積就保年資滿三個月以上,但因為資格於法不符,這樣仍然是無法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08 月 07 日勞保 1字第 0970140334 號函的解釋。

筆者可以理解,這時有些讀者可能會認為,這樣的規定不是變相地鼓勵大家不要太早找到工作嗎?由於就業保險基金的資源有限,或許當初立法者的用意還是希望讓資源可以運用在就業沒這麼容易的工作者身上,當然,符不符合現在的社會環境,這就有賴目前的立法者多加考量了。


以上就是有關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一些相關說明啦,不過對於可以領到這筆錢的人來說,大概都是得先面臨到被資遣的情況,所以還是希望大家用不太到會比較好啦~

徐宣豐Sean形象照(橫式)
曾任勞動力發展署業務輔導員及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條件檢查員。2019 年創立「勞動力量股份有限公司」,為臺灣首間具備勞動檢查實務的勞資顧問公司。曾為上百位勞資雙方服務,且現為多間知名企業專任之勞資顧問與企業內訓講師。Workforce勞動力量希望透過勞動法令與資訊的透明化,讓社會多點微笑,讓勞資關係不再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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