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3月1日開始,新增了勞基法第36條第4項規定的例假調整彈性措施,讓部分的行業在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在每七天的週期內調整例假,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的限制,但須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實施,詳細規定與適用行業可參考「|動態議題|七休一再次放寬!這次你的行業有在名單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