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是不行的,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的期日應由勞工排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特休,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否則違反前述規定,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