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指得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值得注意的是,依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有部分期間是不能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的喔,詳細計算方式可參考「資遣費的基礎-用五種情境談『平均工資』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