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5條規定,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4小時,雇主就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除非是工作為輪班制或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那麼可以在工時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前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勞工過度操勞而課予雇主的義務,因此即時員工同意,仍然應給予員工前述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