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61條規定,無論是原領工資、醫療費用、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請求權,自可以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外,受領補償之權利,不會因為員工離職而受影響,而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的生活,其他請求權規定,可參考「為什麼被欠薪水還沒辦法討回來?因為你沒注意到『請求權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