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只有「自營工作者」可以投保在職業工會,如果是受僱勞工,原則上還是要由雇主成立投保單位為其加保。至於補償抵充的部分,依照勞委會78年9月26日台勞動三字第23866號函釋,受僱者加保在工會但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所領到的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是不得主張予以抵充的,因此強烈建議雇主如果有聘僱勞工,應依法自行成立投保單位,別再用補貼勞保費請勞工加保在工會的方式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