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大哉問,但簡單來說,承攬關係著重於「工作成果的完成」,而僱傭關係則著重於「提供勞務的過程」。訂定承攬契約因非屬勞雇關係所以不適用勞基法,但就算名義上約定為承攬關係,有爭議發生時,勞政機關仍會依個案事實審視勞資雙方有無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來判斷實質上是否為僱傭關係,詳情可參考「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