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間所稱的約聘人員,在法令上的正式名稱叫做「定期契約」,而只有「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約定定期契約,簡單來說,如果公司並不是依靠該工作而獲利,但又需要此類職缺來輔助主要營業活動,那麼該類職缺就可算是非繼續性工作,才能約定合法的定期契約喔。舉例而言,如果某學校單位新建大樓需要一名監工,只要工程完竣後就不需要該監工的職缺,那麼就可算是非繼續性工作囉。更多勞動契約類型說明,可參考「勞動名詞大對決!四種類型教你看懂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