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資雙方對於是否屬於職災有認定上的爭議的話,可向各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或也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以是否核發給付作為職災判斷依據之一。另外,依職保法第29條規定,可先以普通傷病假辦理,如果期滿的話雇主再給予留職停薪,之後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