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數額與項目由勞資雙方議定,但如果雇主欲變更工資總額或各項目計算方式,因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因此應經過協商後取得共識才能變更,如果雇主擅自降低員工薪資,不只可能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勞方更可以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