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也就是說,如雇主已經依法為其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因為勞保中的職災保險保費是全數由雇主負擔的,因此雇主當然得以勞保的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抵充原本所應負擔之補償金額,但不足到原領工資的部分雇主仍應予以補償。舉例而言,假設員工發生職災後應取得的原領工資總額是30,000元,但經過審認後勞保局核發21,000元的給付,那麼雇主只要負擔剩下的9,000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