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並未明文規定遲到得另外扣薪,依照法理而言,勞工提供多少時間的勞務雇主即應給付多少報酬。因此如員工有遲到時,僅可以不發給勞工「遲到未提供勞務」時段的工資,例如勞工遲到20分鐘,那就僅能不發給20分鐘的工資而已,如果直接扣除1小時工資,就會短少計給40分鐘工資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