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資雙方約定勞工在離職之後不能從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甚至不得在相同產業任職,法令上稱為「競業禁止條款」,這樣的條款主要是為保護各個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利益,但雇主與員工約定時須遵守勞基法第9-1條規定,才是合法的競業禁止約定喔,詳細說明可參考「為什麼老闆可以要我轉換跑道?淺談競業禁止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