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發生職災受傷的話,雇主應給予哪些補償?

2020-10-21T09:44:55+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員工發生職災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通常以醫師診斷證明認定),雇主應給予原領工資補償,並且應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如果員工經過2年的醫療期間仍未痊癒,且經過指定之醫院診斷後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這時候雇主可以採用買斷措施,也就是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原領工資補償責任,但如果不符合前述要件或雇主不用買斷,還是有繼續補償的責任。

依法勞工需要做哪些健康檢查呢?

2020-10-21T09:45:46+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依據職安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健康檢查可分成「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兩種,其中一般健康檢查是屬於任職前的一般體格檢查,而在任職後,若員工未滿40歲的話每5年應檢查1次,40歲至65歲的員工則是每3年1次,滿65歲以上為每1年1次,前述的健檢費用都應由雇主負擔。至於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是指從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每1年應檢查1次。

重大職災如何認定?什麼情況下該主動通報?

2020-10-21T09:47:29+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下列4種情況時,就應主動通報各地方政府的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的職業安全衛生署: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包括受傷者);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的話,可能會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員工在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職災,並不屬職安法職災的定義,所以如果是通勤災害而符合前述情況的話是不用向勞檢機構通報的。

什麼是職業災害?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職災呢?

2020-10-21T09:48:49+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由於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認定的相關明文規定,因此通常是以職安法第2條的定義為主,只要是員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這時候雇主就得負起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遇到重大職災情形時,也應主動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詳細規定可參考「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工讀生也會有特休假嗎?天數該如何計算呢?

2020-10-21T09:50:21+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一般的工讀生在法令上大多為「部分工時人員」,我們前面曾提過,工讀生的所有權益是與一般員工相同的,但有關請假或特休的天數,會依照實際出勤時數占全時勞工的比例換算。舉例而言,如果一名工讀生每週工作時間為20小時,因為占全時工作者的時數比例為二分之一(20小時/法定工時40小時),因此當一般員工年資滿半年有3天的特休時,該名工讀生則會有1.5天的特休天數(或換算成12小時),詳細規定可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員工在離職或被資遣時還有特休沒休完,該如何處理呢?

2020-10-21T09:51:16+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若員工在年度終結、離職、被資遣或退休時還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算成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員工,至於該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為結算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30日後所得之金額,再乘上未休的天數即可,如果是時薪制或日薪制的員工,則以結算前一日的薪資為基準喔。

特休的休假期間為何?有哪些制度呢?

2020-10-21T09:53:1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特別休假一般而言分為個人週年制、曆年制與學年制等制度,常見的個人週年制是以員工的到職日為基準,滿足法定的期間後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曆年制則是統一律定所有員工的休假期間皆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按照年資的比例換算為特休天數,詳細規定與圖示可參考「|動態議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訂條文懶人包」,如果仍然不太知道怎麼計算特休,可在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中試算喔。

特別休假的天數與規定為何呢?

2020-10-21T09:54:0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到職後滿半年起會有3天的特休,滿第1年則有7天,滿第2年為10天,滿第3年至第4年則為每年14天,年資滿第5年至第9年則為15天,滿第10年時則為16天,之後每滿一年加給1天,直到滿足30日為止(屆時年資應為24年),詳細天數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育嬰留停期滿復職後,該如何計算特休天數呢?

2020-10-21T11:40:32+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停期間得不計算年資,但原本累積的年資仍然會保留。因此若要計算復職後的特休天數,只要併計原本的年資,直到滿足下一個期間時,雇主就應給予新的特休天數,而留停前如果還有沒休完的天數,員工還是可以在復職後繼續請休。舉例而言,小慈在年資滿2年又3個月的時候向雇主申請半年的育嬰留停,假設她在申請留停前已經把滿2年10天的特休休畢,那麼復職後就必須再累積9個月的年資,直到滿3年時才會有14天的特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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