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是否有權利拒絕加班呢?

2020-10-21T14:58:50+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勞基法第42條規定,如果員工因為健康因素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的情況的話,雇主是不得強制其一定要配合加班的,否則可依第77條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一定要給員工休息時間嗎?員工自願不休息是否可以?

2020-10-22T16:04:5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按勞基法第35條規定,只要員工連續工作滿4小時,雇主就應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除非是工作為輪班制或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那麼可以在工時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前述規定是為了避免勞工過度操勞而課予雇主的義務,因此即時員工同意,仍然應給予員工前述的休息時間。

一日總工時一定只能是12小時嗎?有沒有例外情況?

2020-10-22T20:13:13+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原則上一日正常工時加上加班時數後不能超過12小時,否則就會違反規定而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但如果是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話,便可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規定讓員工超過前述的工時限制,但須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24小時內通知企業工會,未組織工會的話則應向地方的勞政機關備查。

什麼是「變形工時」制度?又該如何實施呢?

2020-10-22T20:16:53+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變形工時又稱彈性工時,如我們前面所說的,雇主原則上要在每週給予勞工一例一休,但如果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採用變形工時制度,在每二週、八週或四週的期間內彈性安排員工的例假與休息日,詳細規定可參考「是彈性還是後門?變形工時制度介紹」。另外,變形工時制度有限定適用行業,在實施以前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的行業可採用哪種制度喔(變形工時制度適用行業)。

「部分工時人員」也須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嗎?

2020-10-22T20:17:3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即使是部分工時人員(每日工時不到8小時或單週工時不到40小時者),雇主仍應在每七天內給予員工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舉例而言,如果一個工讀生每日只工作3小時且一週工作6天,那麼雇主仍然要計給其3小時的休息日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第3小時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

什麼情況可以讓員工在「例假」出勤?加班費又該如何計算?

2020-10-22T20:18:1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除非企業有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除了當天要另發給員工一日的工資外,還須在事後給予一日的有薪補休,並在24小時內向勞工工作所在地的勞政主管機關核備。另外,前述的突發事件是指依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詳情可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每日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呢?

2020-10-20T16:38:55+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目前單日加班上限為4小時(所以上面才說一日總工時最高12小時),單月累計加班時數上限則為46小時。另外,自107年3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便可以彈性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單月最高可加班至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詳情可參考「|動態議題|你一定要知道的新制勞基法懶人Q&A」。

到底什麼是「一例一休」呢?

2020-10-22T20:19:5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在每7天內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作為例假,1日作為休息日。以實務而言,雇主應先與員工約定每七天的週期(例如每週一至週日),並在該週期內安排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其中休息日可讓員工出來加班並計給加班費,但原則上例假是不能使勞工出勤的,所以還是應維持七休一,不能讓員工連續出勤超過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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