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第2條對於工資的定義,只要雇主發放的報酬具有「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及「經常性給予」的性質就屬於工資,於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時,都應該納為計算基礎,對於其他工資項目認定如果有疑慮的話,可參考「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