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安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健康檢查可分成「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兩種,其中一般健康檢查是屬於任職前的一般體格檢查,而在任職後,若員工未滿40歲的話每5年應檢查1次,40歲至65歲的員工則是每3年1次,滿65歲以上為每1年1次,前述的健檢費用都應由雇主負擔。至於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是指從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每1年應檢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