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女性勞工如果真的因為需要安胎休養而無法工作,只要檢具醫生開立的相關證明,就可以依性平法第1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向雇主提出安胎休養假,該假期的天數是併入到住院病假裡的,因此如果合併其他病假後仍在一年30天以內的話,雇主也是要發給半薪喔。此外,懷孕期間可以向雇主申請改調成較為輕易的工作,也有5天的帶薪產檢假,詳細規定請參考「致所有偉大的媽媽們—談產假與母性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