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在每7天內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作為例假,1日作為休息日。以實務而言,雇主應先與員工約定每七天的週期(例如每週一至週日),並在該週期內安排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其中休息日可讓員工出來加班並計給加班費,但原則上例假是不能使勞工出勤的,所以還是應維持七休一,不能讓員工連續出勤超過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