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颱風天出勤的話,雇主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2020-10-22T22:33:3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當颱風天政府宣佈停班停課時,其實只是用來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對於一般公司行號或店家是沒有強制停班的,而只能做為參考的依據而已。簡單來說,勞基法並未強制規定颱風天停班時應給予加班費,只有勞動部在行政規則上建議雇主最好讓員工休假,若有出勤「宜」加給工資,至於如何計算加班費?就只能由勞資雙方協商了,詳細規定可參考「颱風天上班,薪水到底怎麼算?」。

「全勤獎金」是工資嗎?是否應列入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內?

2020-10-22T22:34:40+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勞基法第2條對於工資的定義,只要雇主發放的報酬具有「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及「經常性給予」的性質就屬於工資,於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時,都應該納為計算基礎,對於其他工資項目認定如果有疑慮的話,可參考「工資項目百百種,到底哪些要列入加班費計算基礎呢?」。

如果員工有加班的話,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2020-10-22T22:38:14+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首先,要先確認員工的加班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若為平日超過8小時後的加班,則第9跟第10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第11跟第1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如果是在休息日的加班,則第1跟第2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倍(或稱1.34倍),第3至第8小時分別加給一又三分之二倍(或稱1.67倍),第9至第12小時分別加給二又三分之二倍(或稱2.67倍),詳細規定可參考「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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