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勞工需要做哪些健康檢查呢?

2020-10-21T09:45:46+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依據職安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勞工健康檢查可分成「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作業健康檢查」兩種,其中一般健康檢查是屬於任職前的一般體格檢查,而在任職後,若員工未滿40歲的話每5年應檢查1次,40歲至65歲的員工則是每3年1次,滿65歲以上為每1年1次,前述的健檢費用都應由雇主負擔。至於特殊作業健康檢查是指從事高溫、噪音、游離輻射、異常氣壓、鉛、四烷基鉛、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等有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每1年應檢查1次。

重大職災如何認定?什麼情況下該主動通報?

2020-10-21T09:47:29+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有下列4種情況時,就應主動通報各地方政府的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的職業安全衛生署: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的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包括受傷者); 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如果沒有依法通報的話,可能會面臨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員工在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交通事故所導致的職災,並不屬職安法職災的定義,所以如果是通勤災害而符合前述情況的話是不用向勞檢機構通報的。

什麼是職業災害?什麼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職災呢?

2020-10-21T09:48:49+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由於勞基法並無職業災害認定的相關明文規定,因此通常是以職安法第2條的定義為主,只要是員工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這時候雇主就得負起原領工資與醫療費用的補償責任,遇到重大職災情形時,也應主動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詳細規定可參考「遇到職災怎麼辦?一看就懂職災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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