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也會有特休假嗎?天數該如何計算呢?

2020-10-21T09:50:21+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一般的工讀生在法令上大多為「部分工時人員」,我們前面曾提過,工讀生的所有權益是與一般員工相同的,但有關請假或特休的天數,會依照實際出勤時數占全時勞工的比例換算。舉例而言,如果一名工讀生每週工作時間為20小時,因為占全時工作者的時數比例為二分之一(20小時/法定工時40小時),因此當一般員工年資滿半年有3天的特休時,該名工讀生則會有1.5天的特休天數(或換算成12小時),詳細規定可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員工在離職或被資遣時還有特休沒休完,該如何處理呢?

2020-10-21T09:51:16+08:002019 年 3 月 9 日||

若員工在年度終結、離職、被資遣或退休時還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應折算成特休未休工資發給員工,至於該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為結算時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所得的工資總額除以30日後所得之金額,再乘上未休的天數即可,如果是時薪制或日薪制的員工,則以結算前一日的薪資為基準喔。

特休的休假期間為何?有哪些制度呢?

2020-10-21T09:53:1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特別休假一般而言分為個人週年制、曆年制與學年制等制度,常見的個人週年制是以員工的到職日為基準,滿足法定的期間後雇主就應給予特別休假;曆年制則是統一律定所有員工的休假期間皆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按照年資的比例換算為特休天數,詳細規定與圖示可參考「|動態議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訂條文懶人包」,如果仍然不太知道怎麼計算特休,可在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中試算喔。

特別休假的天數與規定為何呢?

2020-10-21T09:54:09+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到職後滿半年起會有3天的特休,滿第1年則有7天,滿第2年為10天,滿第3年至第4年則為每年14天,年資滿第5年至第9年則為15天,滿第10年時則為16天,之後每滿一年加給1天,直到滿足30日為止(屆時年資應為24年),詳細天數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

育嬰留停期滿復職後,該如何計算特休天數呢?

2020-10-21T11:40:32+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照育嬰留停實施辦法第4條,育嬰留停期間得不計算年資,但原本累積的年資仍然會保留。因此若要計算復職後的特休天數,只要併計原本的年資,直到滿足下一個期間時,雇主就應給予新的特休天數,而留停前如果還有沒休完的天數,員工還是可以在復職後繼續請休。舉例而言,小慈在年資滿2年又3個月的時候向雇主申請半年的育嬰留停,假設她在申請留停前已經把滿2年10天的特休休畢,那麼復職後就必須再累積9個月的年資,直到滿3年時才會有14天的特休天數。

生產完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要注意哪些規定呢?

2020-10-21T11:41:27+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依據性平法第16條規定,只要任職滿六個月以上,且配偶也有工作(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在小孩三歲以前,最多可向雇主申請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每次以最少6個月為原則,但如果公司同意的話也可以申請少於6個月的期間。另外,如果有「就業保險」年資達一年以上,還可以另外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停津貼,每一子女以申請人育嬰留停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60%核算,最長可發給6個月,詳細規定可參考「一看就懂!解析育嬰留職停薪規定與流程」。

產假天數為何呢?薪資又該如何計算?

2020-10-21T11:46:0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產假為連續的八週(或稱56天)計算,涵蓋其中會遇到的例假、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無論是一般全時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天數皆相同,差別只是在於薪資的發給而已。如果是任職滿6個月以上的勞工,產假期間的薪資是以「生產前最近1個月的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發給,但若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則以平均工資為準,可參考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解釋令,至於年資未滿6個月的員工,產假薪資則是減半發給喔。

勞工懷孕可以請求安胎假嗎?懷孕期間還有哪些權利呢?

2020-10-21T11:47:08+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懷孕的女性勞工如果真的因為需要安胎休養而無法工作,只要檢具醫生開立的相關證明,就可以依性平法第15條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向雇主提出安胎休養假,該假期的天數是併入到住院病假裡的,因此如果合併其他病假後仍在一年30天以內的話,雇主也是要發給半薪喔。此外,懷孕期間可以向雇主申請改調成較為輕易的工作,也有5天的帶薪產檢假,詳細規定請參考「致所有偉大的媽媽們—談產假與母性保護措施」。

如果員工請求病假天數超過上限,該如何處理?

2020-10-21T12:46:06+08:002019 年 3 月 8 日||

如果30日未住院病假請完或「兩年內不超過一年」的住院病假請畢後,再用完特休或事假後仍然無法痊癒的話,那麼按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依法就可以提出「傷病留職停薪」,並以一年為限。法令的字眼是寫「得」予留職停薪,因此如果雇主不願意以此方式辦理,原則上就只能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來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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