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前陣子由於 #metoo 事件發酵,促使政府開始推動性平三法的修法作業,也就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中對於一般勞資雙方影響最大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也終於在7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本篇貼文就來簡單整理一下帶來哪些改變吧!

以下從勞動部發布的新聞稿中節錄一些重點,其他沒提到的修正情形,有興趣的可自行參閱勞動部官網囉~

❶法規名稱異動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修正法規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

❷增加權勢性騷擾定義
區分為一般權勢型(主管)與特別權勢型(雇主、機關首長),另外受僱者在「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性工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❸強化性騷擾防治措施
就雇主「因接獲申訴」或「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分別訂有「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相關內容,另增訂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管道,並有公開揭示之義務;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❹雇主懲戒性騷擾行為人之權利
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➎懲罰性賠償規範
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

❻申訴期限法制化
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

❼明定受害人向外部申訴之機制
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

以上是我們摘要出來的一些修法重點,不過其實還有很多細部的規範都有所調整,看得出來這次性工法算是有全面性地大修,如果是人資工作者或企業主,務必要多多留意一下相關規定,並且適時調整內部的制度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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