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最近在PTT的Salary版看到一篇文章,主要是原Po表示他上班時忘了打卡,結果老闆與人資便表示要視同上午到午休的休息時段之間(共3.5小時)為曠職,並將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與曠職期間的薪資。這篇文底下有著正反兩面的意見,有人覺得公司應進一步查證是否真的有遲到或曠職,但也有人認為原Po一開始不要忘記打卡不就沒事了,當然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看法,而我們則希望試著基於法令的見解與實務經驗,來針對此事討論看看了😆

✨打卡是記載出退勤時間的形式,不能因此否定員工有提供勞務的事實
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公司本來就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並記載上下班時間到分鐘為止的義務,另外依照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因此,出勤紀錄最大的用意是由勞資雙方共同製作以記載真實的工作時間,當未來有爭議時便可以此為依據,另外如果該紀錄有與事實不符的情形時,雇主也應即為處理及更正。

換句話說,如果明明知道員工有來上班且就坐在老闆或人資的面前,結果只是因為他忘記打卡便認定其曠職,其實是有點本末倒置了😅這點可參考勞委會(現勞動部)80年9月24日臺勞動二字第24671號解釋令:「打卡僅係雇主為掌握計算勞工工作時間之一種方式,勞工實際上如已出勤忘記打卡,但已依事業單位規定程序告知雇主,尚不構成曠工要件。」

對於這篇Po文中討論的狀況來看,假如當事人有辦法舉出證據證明當日上午確實有出勤提供勞務(例如與主管間的對話紀錄、工作報表、電子郵件往來紀錄等),但公司卻仍然扣除整個上午的薪資的話,便可能會因為沒有對該員工實際有提供勞務的時段給付薪資,因此產生「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而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的疑慮了。

✨對資方來說,怎麼做比較能有效管理?
在原討論文中,也有些人提到就算公司再請主管人員去調閱監視器確認當事人確實有準時上班而並非曠職,但仍然會為了他的個人行為而需衍生其他人力成本,難道公司就不能對此有所行動嗎?這時候就凸顯出「工作規則」的重要性了,依照勞基法第70條規定,員工應遵守之紀律、考勤、請假或獎懲規範等都是工作規則中可制定的部分,如果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話,也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因此,如果公司有把考勤規範訂定在工作規則中的話,或許就能減少此部分爭議。更具體來說,遇到這類情形時做法建議如下:
❶查證員工真實出退勤時間,或請員工自行舉證後,共同協議補正真實的上下班時間。
❷依照工作規則的規範,針對未打卡之行為予以懲戒,減少員工未打卡的機率。
❸增加忘刷卡與補登上下班時間的機制(但要明確載明次數),讓員工有緩衝的機會,但也可同步納入考核範圍內。

很多勞資爭議都是從很小的地方開始產生誤會與摩擦,而漸漸有更大的隔閡進而影響團隊氣氛與工作效率,所以如果先把這些遊戲規則定好,或許就能避免這類問題了~但大家上班時還是記得要打卡比較重要,不要讓人資難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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