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也默默地進入到尾聲,馬上就要進入米編自己最喜歡也最歡樂的12月了🎉但比起要去哪裡玩,是不是有更多讀者跟我一樣,在意年終獎金這件事情?(有的舉手👋🏻)那今天想要來跟大家聊聊,萬一老闆真的就是不給你年終獎金,那這樣到底有沒有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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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還真的是沒有。
不過這個問題可以從「有是否保障底薪」與「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兩個面向來討論。首先先來說保障底薪的部分,很多公司為了招募人才,都會在徵才廣告上註明或在面試時表示保障年薪OO個月,以彰顯公司的福利制度。當雇主給出這種承諾時,通常會有兩種做法:
❶以約定年薪的總額分攤到全年12個月份,那當然每個月的薪資都為相同,必屬勞基法所稱的工資。
❷保留一部分的金額在年終時發放,舉例而言,如果雇主在勞工到職時約定保障年薪14個月,並保留其中兩個月的薪資在年末發給,這時候該兩個月的薪資屬於勞資雙方議定工資的其中一部,當然就屬於工資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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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如果到職時有約定保障年薪,雇主即應依照當初的約定發給工資,不能只是因為在「名義上」將年末發給的保障年薪定義成年終獎金而不發給,這點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
那如果雇主並未明確約定保障年薪,這時候我們就要來審視公司是否有年終發給辦法與標準」。有些公司為了讓員工有工作的動力與目標,並提升持續在公司服務的意願,就會制定年終獎金的發放辦法,其中可能會制定獎金來源、計算標準、發放條件與發給期日等細節,這時候雖然該年終獎金不見得屬於法定工資的性質,但若有明確的發給辦法,應視為勞資雙方契約的一部份,當員工有達到得請求年終獎金的標準時,雇主仍應依照約定與制定的辦法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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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種在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就是,公司發不發年終完全就是看老闆心情或董事會決議,這時候公司所發給的年終就算是「恩惠性給予」(有領到就算謝老闆隆恩🙄🙄🙄),即使雇主在歲末年終的時候不發給年終獎金,不但沒有違法,勞方也沒有請求權基礎…..可能會造成員工心情不佳,聽過最慘的就是莫名被檢舉挨罰(但如果行得正怎麼會怕罰呢?你說是不😆)總之,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的領到年終啦!分享收藏點愛心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