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有些公司在新的一年到來時,會要求員工填寫「休假計畫表」或「預排特休作業表」,目的就是希望勞工可以事先告知公司將如何運用特休,以利公司做好人力安排與運用。不過大多數人應該沒辦法在年度開始時就想清楚要如何使用自己的特休假,畢竟出去玩可能也得看親友是否能配合,有時候特休也不見得是用來出遊,而是在有必須要親自處理的事情但又不想用到事假時所使用的,那麼如果公司要求一次把特休全部排定,是否合理呢?
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原則上應由勞方自行排定,除非雇主有但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個人其他原因,才可以再由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由於勞工的排假權具有「形成權」性質,所以資方還是要尊重勞方排定的假期。針對此點,其實勞動部過去就曾對此有說明過「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換句話說,請員工提出休假計畫表並不是不行,但只能作為人力安排的參考使用,而不能強制員工一定要按照該計畫休假,否則就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的疑慮了。
無論如何,特休的安排是勞工的法定權利,雇主如果強制要求員工一次預排休假恐怕會限制員工權利運用,但另一方面又得兼顧事業的人力運用,到底該如何取捨呢?其實雖然勞工的特休假時應事前多久提出並無明文規定,但勞資雙方還是可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此細節,讓員工排定特休時也能使資方有足夠的時間調整人力,或許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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