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相信大部分的人在求職的時候,都會被問到過往的工作經歷或薪資吧!有些公司或人資為求證事實,而會去進行查核的工作,那查核新進員工的學經歷時,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一、請求職者簽署履歷資訊調查同意書
法務部過去曾解釋過民眾的薪資是屬於個資的一部分,因此當企業要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的個資時,就應該事先取得其同意,所以強烈建議在面試階段就應提供相關書面文件讓員工在報到時簽署,如果後續還可能會再進一步調查的話,最好再另外製作調查同意書已取得員工同意,事前把這些事項都說明清楚,避免聘僱後才發生爭議就會比較麻煩了。

二、注意隱私資料的搜集
請員工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學經歷或聯絡資訊等資料當然沒問題,但有些公司會想要了解員工更多的訊息來判斷他的工作穩定性,但這時候就要特別注意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了。簡單來說,雇主如果要搜集員工的隱私資料,除了取得其同意外,也要確認該就業隱私資料是否符合該職缺的專業性、 經濟或公益上的目的性、必要性與無不正當之聯結,才得以適法蒐集這些資訊。

三、注意舉證責任與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若在聘僱後才發現履歷內的學經歷有誤,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主張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有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進而將他開除嗎?由於懲戒性解僱大多都應遵守「最後手段性原則」,因此如果有此類事實產生時,雇主除了得舉證勞工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形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最好也能說明是因為信賴員工具有哪些條件(學經歷、過去的薪資水準)才會決定聘僱,但因為該員工有謊報哪些資訊,致雇主誤信而予以雇用,因而受到哪些具體的損害。此外也應特別注意除斥期間的規定,應在知悉事實之日起30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最後也提醒大家,謊報過去的薪資、學經歷絕對是弊大於利,除了被發現後會面臨被解僱的風險外,雇主甚至可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的不當得利,對個人的職涯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所以填報履歷時還是謹慎為宜呀。

如果想瞭解更多內容的話,可以去我們官網部落格看看去年的這篇文章☞「到職時謊報前一份工作的薪資,有哪些風險呢?」。那就這樣子!希望大家求職順利啦~

追蹤 @workforce.tw |獲取更多勞動法令小知識